一、土地使用证所有权归属于谁
土地使用证书乃是代表着我国确认土地使用权身份的重要法律凭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相关法令,国家依法实行严格的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以此保障每一宗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都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机构以及个人均不得对其进行任意侵犯。
显而易见,土地使用证书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乃是不容忽视的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权威法律凭证。
土地登记的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形式、样式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规划确定。
在证书所载明的各项详细数据及其编号,例如土地使用者的具体名称、土地位置四至、土地数量、地理方位、土地用途变更等等,这些信息务必要与国家土地登记表中的记载保持高度的一致性。
土地使用证书所附带的地图可以依据现有土地利用情况底图或者地籍图进行精准绘制而成。
当涉及到土地面积以及边界线的变更时,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对附图作出相应的修改调整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此时土地使用证归使用权人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征购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征收的程序如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征收方案;
2、按照法定程序,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3、审批通过后,发布征地公告;
4、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5、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进行补偿登记;
6、发放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使用证所有权归属于谁”,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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