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和非试用期在法律层面无异,雇佣方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文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外,其他情况均因解约原因的不同而决定补偿方式的差异性。
第一,若双方经共同商议后决定解除合约,经济补偿金将依据劳动者在该企业中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即:
每满一年便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且不足一年的情况,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
至于低于六个月的劳动者,将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上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整年度(即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数额,具体计算方法为应发工资为准。
第二,若雇主无任何合法理由地单方面宣布解约,须按上述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在使用期阶段,若被证实不为满足规定的录用条件,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雇主需承担证明员工无法满足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
需要看具体辞退原因,如果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法定解除情形,辞退劳动者不需要补偿。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以上情况就随意解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试用期最后几天被辞退有补偿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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