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纠纷起诉周期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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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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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的存在及合法性,需提交法定主体资格证据、合同履行证据和产权证据。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法人需提供登记资料及变更登记资料。合同履行证据包括房屋交付证明、费用支付凭证等。如需评估装修资产,应按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此外,还需提交房屋产权来源证明及租赁合同等。
购房合同纠纷起诉周期是多久

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如何举证

首先,我们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当当事人属自然人范畴时,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性材料,诸如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至于当事人是法人亦或是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则需向法庭提交有关该主体的登记资料,比如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副本,以及工商注册登记文件或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登记证书等。

倘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讼中所涉法律事实发生之后有所变动,那么还需提交这方面的变更登记资料以供核实。

其次,为了证实房屋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我们需要提供以下明确的证据:第一,有确凿证据可以证明出租方已经将所租赁的房屋实际交付给了承租方以便于其使用以及确认当时房屋的真实状况;第二,便是反映承租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这些包括支付定金、租金以及管理费、水电气等各项费用的发票或者收据等等;最后,若相关当事人希望对租赁房屋中的装修资产进行评估鉴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在特定的期间内向法庭提出正式申请。

再次,为了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确实存在并具有合法性,我们需要提供以下有力的证据:首先,是能证明所涉及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来源的相关证据;其次,是房屋租赁合同本身;如果房屋是经过转租的情况,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转租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相关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纠纷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租赁纠纷内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如何举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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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起诉周期多久
1、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2、如果是用人单位认为所作出的终局裁决有法定违法情形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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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起诉周期是多久
合同纠纷起诉期限为三年,此时需要在三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内起诉,如果是没有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那么就很有可能丧失胜诉权,若是依旧不知道合同纠纷起诉周期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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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购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1.房产业务员代我签署了《商品房认购书》-签字、按手印等全部由其签署,而我作为买受人完全不知情,虽然我父亲知情(但我怀疑业务员存在忽悠成分,其在介绍房源信息时,多次提及自己也购买了);2.我知道后,决定退房,遭到拒绝,不予退返已缴纳的佣金4万+定金2万。
[律师回复] 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很多购房者认为,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只有最终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而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正式合同,充其量也就是意向书而已,并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因此,商品房认购书中所列有关定金罚则自然也就没有约束力。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约束力。购房者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千万不能因其内容简单而掉以轻心,尤其是不能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不是正式合同,从而置商品房认购书中的有关违约责任于不顾。并且容易发生定金套牢购房人的问题。导致认购人被套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定金罚则”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了“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适用。这也就意味着,《商品房认购书》中一旦约定了定金,如果不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有权“不返还”。当然,如果开发商不愿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要双倍返还。律师提醒,一旦看到“定金”两个字,就一定要同时想到这两个字背后隐含着的“定金罚则”。律师支招尽管房屋认购书常常将认购人套牢,但,只要注意以下几点,完全可以规避风险,防止被套。
首先要谨慎对待销售人员的宣传。为了订单背后的提成,销售人员会使出“浑身解数”,所以一定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无论是“
最后一套”还是“明天就涨价”,无论是“小区配套完善”还是“智能管理”,无论是“超大楼间距”还是“60%绿化率”,都请您保持冷静,不要因为一时头脑发热而被“套牢”。
其次是交钱之前请三思。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要在把钱款交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在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钱款之前改变主意,《商品房认购书》又没有约定其他惩罚性条款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起诉消费者支付钱款。第三,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第四就是尽量不交“定金”。如果还没有下定
最后的决心要买这套房子的话,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订金、预付款、预订款、诚意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尽量不要交“定金”。
最后要抓住对方违约机会。一旦开发商或销售公司出现违约,一定要抓住机会,要求开发商或销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如果是定金,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为了能够顺利抓住开发商或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需要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详细约定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目的,并把销售人员的承诺写入,这样一旦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消费者才能够底气十足并证据充分地要求对方返还款项。认购书可直接转成正式合同商品房认购书是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初步意向”,既然是初步意向,就表明双方可以以比较小的代价退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初步意向也可能转化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是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已经决定要买这套房,不妨利用这个规定,争取让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免去中间的夜长梦多。但是如果消费者还处于试探阶段,还希望能够有机会随时退出,那么就要避免在预订书或是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得过于详细,防止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自己保留及时“退出”的机会。
定金认购纠纷,如何解决定金认购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认购书定金纠纷如何处理 认购书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条件等。 实践中,围绕着“认购书”经常会发生各种争议和纠纷。有很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属于被忽悠状态的,并没确定肯定购房,只是被销售人员忽悠得赶紧下单占位,且签约对于到期不签正式合同可能面临定金罚没的后果,销售人员往往也不会认真提示。等签署过后回家再一思量,有些人就不再想买了,但提出不买,开发商就会说定金不退。 那么发生认购书定金纠纷,该怎么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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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周期多久
买卖合同纠纷有三年的起诉期,超过三年再去法院起诉,法院不会受理,这类纠纷需要归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签订买卖合同之前,要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确认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订立合同程序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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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和一家购销社当时就是口头说的合同,现在出现问题了,问一下口头购销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国《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传统大陆法系的规定来看,这1年的规定是与瑕疵担保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的。
如原来的《德国民法典》第477 条规定:解约或减价请求权,以及欠缺保证品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出卖人恶意不告知瑕疵外,对于动产,自交付之日起经6个月时效消灭,对于土地,自交付时起经1年时效消灭。这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瑕疵担保人,即出卖人的法律责任。由于原来中国违约责任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学理和相关立法都承认在买卖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担保,因此规定一个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是必要的。
中国《合同法》将买卖合同中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有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再将这类诉讼的诉讼时效确定为1年。这在继续承认瑕疵担保责任的国家也有相应的变化。德国在债法修改后,也是尽量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强化,使其接近或者等同于债的不履行,并将其诉讼时效区别情况予以延长。
在通常情形,瑕疵担保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买卖标的物交付后3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建筑物情形,消灭时效为5年;在特定的权利瑕疵情形,为30年(注:具体内容参见2002年1月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438条规定。)。如果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则适用3年普通消灭时效期间的规定,并且对消灭时效的起算适用主观定义的标准,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及人时起算。
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但是对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其诉讼时效还是有变化的。大家在查询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时一定要先了解清楚这个是不是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以免给自己的权利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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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合同纠纷,如何避免婚后购房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后购房合同纠纷有那些? 1、交付纠纷。主要是指房屋过户登记的纠纷和房款交付的纠纷,在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都约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时间,但由于有的合同对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后约定不明而发生纠纷。 2、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方式纠纷。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等。 3、一房二卖纠纷。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房屋买卖纠纷也是多种多样的。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婚后购房合同纠纷应如何避免?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 2、虽然夫妻共同买房时需要提供的证件非常多,但若想成功办理,应该注意一个都不能少;办理房贷时还需要额外提供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3、房屋份额分配,夫妻共同购房时,先把双方所占份额提前协定好,以免日后因此产生矛盾。如果夫妻双方选择共同拥有,则双方享有权益相同;如按份分割,则需提前说明,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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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纠纷起诉周期是多久
1、如果是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2、如果是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时效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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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为我么这边双11在买东西的时候不慎遇到纠纷,请问下网购纠纷消法的详情,谢谢了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网购纠纷消法如下七日内退货无需理由
  今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其中,对于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有上述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违者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去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颇为引人注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电子凭证维权有据可依
  当前,由于网购平台和商户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致使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消费者投诉无门。对此,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13条明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消费投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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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纠纷纠纷怎么处理,买房广告纠纷如何避免?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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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的起诉周期是多久
当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时,首先应与开发商积极沟通,寻求和解与协调;若沟通无果,可聘请资质齐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检修,并要求开发单位承担所有费用;如仍未能解决,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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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纠纷怎么办,购房者如何避免购房广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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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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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网友提问: 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适用新消法三倍惩罚性赔偿吗 律师解答: 我个人觉得, 首先你如果购买的房屋是用来自己居住,而不是拿来出租或其他投资性使用,就应当认定为购房的消费者,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其次,关于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问题,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至关重要,主体结构不合格是不能居住的,如果经房屋质量检测部门认定确为主体结构不合格,开发商隐瞒了不合格的事实,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适用三倍赔偿的规定。 最后,考虑到目前对这一问题法学界有不同认识,我觉得现实中支持三倍赔偿的可能性较小,但是通过可以争取让开发商尽可能多的给予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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