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购房纠纷问题。
协商,即买卖双方秉持平等公正原则,达成书面共识来解决矛盾。
其次,使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
调解,主要针对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购房纠纷,在第三方,比如房地产管理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团体及相关组织的支持协助下,通过耐心细致的劝导,引导当事人依据相关住房销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最终达成共识,从而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再者,选择仲裁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
仲裁,即所谓的公平正义裁判,当购房纠纷发生前或者产生后,买卖双方在充分理解自身利益得失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约,将矛盾提交给仲裁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政府规章制度,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此外,购房纠纷还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和平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借名买房纠纷怎么处理
购房者如果购买的是普通商品房,且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即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则该协议有效,借名人的主张可以支持。
但一旦房屋已经被查封、过户给善意第三人或者存在其他不能过户的原因的,借名人要求出名人办理过户的主张不能成立。
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则双方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侵害其他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
购房者即使是借用父母的名字买的房子,但是不动产登记之后就发生物权效力,登记产权人就被推定为房产的所属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产权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
法院通常会综合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合同、房屋产权证的持有情况以及对于借名购房的事实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外地人买房纠纷怎么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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