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小产权房争议的裁决中,通常是以判定相关合同无效为主导方向。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把小产权房的买卖协议界定为无效契约。
然而,这其中存在着若干种特殊情况,比如:1. 当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此类交易合同则被视为有效;2. 若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个人,如果能够获取到相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那么这个合同便可以被认定为有效;3. 如果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个人,没有获得任何组织和部门的批准,而且合同尚未实际执行或购房人尚未实际入住该房屋的情况下,此类合同便会被视为无效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小产权房是不得向不是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进行转让或销售的,也就是说购买之后是无法合法地进行转让过户手续的。
此外,小产权房对于房屋的保值和增值能力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购买正在开发中的小产权房时,购房人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且交付款项之后,倘若政府相关部门整顿乡村产权房的建设项目,那么部分项目可能会被迫暂停甚至撤销。
此时,购房人将会面临到既拿不到房子,也没办法及时退回已付款项这样两难的窘境。
关于小产权房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 通常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完成的,即所谓的“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这类房产仅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其他村镇的农民不能够购买;2. 另外还有一类小产权房,此类房屋通常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侵占耕地的行为中违法建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有什么情况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的情况有:
1、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
无论是村委会还是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都属于无效证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认;
2、房产无法过户。
由于小产权房产本身就不具备相应产权,所以也不具备过户的权利;
3、无法上市流通。
由于小产权住房没有国家认可房产证明,所以不具备进行房产转让、处分和继承等权利,等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产权买卖纠纷怎么判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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