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有必要对此提出法律追诉。
首先,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敦促:
作为购房者,您必须及时做出有关催告的书面决定,明确告知中介机构必须按照约定的日期洽谈并签订相关合约。如果对方同意适当延长时限,那么您应当与之协商确定具体的延长期限。这份书面催告务必同时抄送至中介一份,以便其知晓并采取相应措施。
其次,违约行为应当被视为:
不能仅凭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就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对此情况,购买方有权向出售方主张房价误差的损失补回权,即允许要求出售方针对因房价上涨而给购买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二手房中介费哪个来承担
二手房中介费由委托人承担。我国法律规定,中介人成立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合同成立是由于中介人提供媒体服务导致的,合同当事人平均承担中介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总之,二手房中介费由委托人承担。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二手房中介故意拖延房屋交易违法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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