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辞退和开除有什么区别
首先,对于两者各自的类别以及审批的时效性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
1)开除,作为一种行政处分,且属于其中最为严格的类别,审批的时效限定在自确认员工犯下错误之日起,必须在五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手续。
2)辞退则属于行政处理范畴,并不包括在行政处分之中。
虽然对这两大类别的处理并未制定出明确的审批时效规定,但是我们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对犯了错误的员工给予及时的相应处理,而不能无故地拖延处理时间。
其次,在适用对象及所需满足的条件上,同样体现出了区别。
1)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甚至已经触犯刑法并且被判处刑罚并进入监狱服刑的,或者两次劳动教养导致城市户口被注销的,亦或是处于留用察看阶段但表现仍然毫无改善的,乃至严重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中列举的七种重大错误行为之一的员工而言,开除处分无疑是最为恰当的选择。
2)而针对那些无任何正当理由故意频繁旷工,经过教育后仍不愿改正自己行为,连续旷工天数已超过15天,或一年内(按照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天数达到30天的员工,只有采取辞退措施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公司辞退和主动离职对员工的区别
公司辞退和主动离职对员工的区别:辞退属于属于无过失性辞退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违法辞退,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双倍赔偿金;劳动者因为公司存在违法情形主动离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辞退和开除有什么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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