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赋予或赠送的问题,依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赠与。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村民作为单一家庭单位,仅能合法持有一处宅基地,若已经出售、租赁或赠与了原有住宅,并再度提出申请时,将会受到禁止性规定的限制。
此外,针对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而言,农民只享有使用而非所有的权限。
因此,无论是出于赠礼还是遗嘱继承的目的,所涉及的对象只能限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本身,而非宅基地的所有权。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农村村民作为家庭单位,可按需分配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宜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设定的标准。
对于那些人均土地有限、无法保证每户均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充分启动程序,按相关标准确保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得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被别人侵占如何办
农村宅基地被别人侵占的,被侵占人可以与侵占人直接协商要求其返还侵占的土地;如果不想协商或者协商无果的,可以申请政府介入处理;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宅基地能不能赠予已经有宅基地住户”,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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