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行吗
根据相关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会员以及与之相符的任何专业人士或机构,都有权在法律框架下使用及享有集体土地的权益。
这其中包括在特定范围内的对集体土地的实际使用,和基于合法基础上的权益转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限仅限于转让给同一集体的成员,并且不得将其用于非农业领域的建设活动。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二、集体建设用地盖房子是否是违建
在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属于违章建筑。
如果没有向所在地政府进行审批申报,或者建筑物的实际用途与审批用途不一致,无论是在什么所有权性质上的土地进行房屋建筑及附属建筑都属于违章建筑。
首先,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在集体土地的承包合同有明确规定,所有承包土地不能根据个人的意愿随意更改土地用途。
其次,我国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对集体土地用途的管理也明确指出,政府对土地的具体用途实行严格管制。凡是出现需要改变集体土地的使用用途的一切行为,尤其是进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的建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申报建筑规划。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行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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