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司法管辖区之相关规定如下:
此类矛盾应依照不动产纠纷予以明确划分。
若因不动产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则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对于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应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录的地址作为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
而在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则应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都包括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如下: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
4、违法分包。
5、转包。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合同无效造成的后果如下:
1、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不影响合同的部分解决争议的条款。
3、赔偿损失。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有什么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