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遭遇无法预知且人力难以抵御的外力影响导致工程未能按照既定的约定与计划顺利完工,则施工单位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2.倘若上述情况严重到使得施工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那么相关方有权提出解除施工合同的申请;
3.当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依据该事件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部分或全然免除相关责任,但需注意的是,法律对此类情形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尽可能地减少可能对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还需要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5.对于当事人在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之后才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其并不享有免除违约责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建筑工程不可以分包的情况有什么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可以分包,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承包单位不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依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筑工程不可抗力有哪些法律后果”,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