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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不能安排经期妇女从事哪些工作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当妇女处于特殊生理期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她们提供相应的特别防护措施。
同时,还应当严禁对处在上述某些生理阶段中的女员工安排进行如下所列的工作内容:
即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所划定的第二级、第三级和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设置的第二级、第三级以及第四级低温作业;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分类的第三级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任务;以及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定义的第三级和第四级高处作业等高强度工作。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用人单位不能安排经期妇女从事哪些工作”,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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