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不能安排经期妇女从事哪些工作
用人单位应对处在特殊生理期的女性员工予以特别关爱并保障其权益,特此禁止安排女性成员承担以下各类具有风险性的岗位:按照《冷水作业分级标准》规定被划分为二级、三级以及四级的冷水作业;按照《低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被划分为二级、三级以及四级的低温作业;
依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属于三级和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相关岗位;
根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规定属于三级与四级等级的高处作业工作。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二、用人单位不给就业协议怎么办
如发现所在企业未予提供劳工合同,在此情况下,该名劳动者有权向相关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检举申诉,或依法发起劳动仲裁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企业若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勒令企业修订并更正之。若因此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雇主亦有义务对此承当赔偿责任。劳工合同应当严格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制,对合同文本的缔结主体及权益划分等方面均须明确清晰,并且要求企业和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若发现公司未能按法签订该类合同时,可认定此种行为有害无益,且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企业在新员工入职后的30日之内,必须与他们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若此项工作未能正常进行,那么企业将面临相当程度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若发现企业在一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时间未曾与员工达成劳动合同,则从职工入职满一个月的那天开始,需向这些员工支付两倍的劳动报酬。关于此类公司未履行劳动合同的救济措施有以下几点建议:
1.首先可以尝试通过与公司领导层展开对话协商,寻求友好解决方案;
其次,也可以选择前往当地劳动局内部设立的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以追讨被拖欠的工资;
最后,倘若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仍然感到异议,还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也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请求相关部门出面,促使企业尽快改正错误。总之,劳动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同时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首要环节和必要前提。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女性经期工作安排的特殊需知鉴于生理期对女性员工产生的特殊影响,各用人单位有必要给予她们格外的关心和呵护,以确保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此前提之下,用人单位坚决禁止将女性劳动者派往存在较高风险的工作岗位上,例如按照《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二、三、四级冷水作业范畴,以及依据《低温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二、三、四级低温作业等高危环境,同时也包括了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所划分的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岗位,以及参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设定的三、四级高处作业等高风险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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