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顾问收了我的定金不退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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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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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购房定金纠纷,建议先协商解决,可求助于售房者、开发商或社区调解委员会。若无果,可通过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或网络平台举报。如所有途径无效,保留法律途径,诉诸法院保护自身权益。
购房顾问收了我的定金不退怎么办

一、购房顾问收了我的定金不退怎么办

针对购房定金无法退还的情况,以下是几种可能的处理方法:首先,建议您尝试通过与售房者或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来寻求合理解决方案;其次,若您所在的村庄或社区设有调解委员会,也可考虑请求其协助调解以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此外,您还可以选择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或者向相关网络平台进行举报,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如果以上途径均未能解决问题,您亦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购房定金不退怎么办

关于购房定金是否应当予以退还的争议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如下几个具体的途径来妥善化解:

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尝试共同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期达成定金退还一事的共识;其次,若双方无法自行达成退定事宜,也可寻求相关机构如调解委员会的帮助和支持,由其出面组织调解处理,尽量使双方利益能够得到最大化的保障及平衡;再次,为了更为高效地解决该争议问题,您还有权利拨打反馈投诉热线进行处理反映;若是前述几种情况均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唯有诉诸法律渠道,依靠司法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恳请法庭判决,迫使对方归还定金给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顾问收了我的定金不退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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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到我们项目吗”“您购房打算自己居住还是为儿女购房呢”在这样的问题中,置业顾问很容易了解到购房者的基本情况和购房倾向。而后,置业顾问则开始向准购房者们“推销”。一般说来,置业顾问会对整个项目的价值链条做全面且详尽地“挖掘”,将最具价值和吸引力的“卖点”变着花样地摆在在购房者面前。在这个价值链条挖掘过程中,通常从“土地价值”开始。项目所在的土地价值有哪些片区的城市规划发展、交通现状及预期、城市历史文化底蕴、地块所处区域商业及生活配套状况、居住文化……这些,统统都是销售方会“挖掘”的价值。其次是项目院落空间、向心组合、楼房视线、地块利用、高低层建筑关系、商业布局与住宅关系、项目内自然资源的利用等规划价值,也是房产销售中常打的“卖点”牌。此外,园林景观价值、建筑外立面价值、交通系统价值、户型空间细节、小区配套等“价值点”,都是销售团队在项目销售之前,就会进行深度挖掘的对象。因此,准购房者们在去售楼部前,最好对这些“价值点”有所了解。当然,直接进入售楼部了解,也是可以的。分析销售置业顾问的价值挖掘方向,再逆向推导、还原:为什么主打这些价值点,是否真的具备价值,主打的价值点是否掩盖了其他更攸关居住的价值点将卖点一一还原,冷静分析是否契合你的购房需求。提升篇:售楼部提问有讲究在对一个项目有了一定的了解后,购房者大多会选定某个楼盘进行深入了解。在选定楼盘的情况下,面对售楼部置业顾问的“花言巧语”,购房者要做的就是—保持冷静。置业顾问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购房者在选择房子的时候,一定要知道:置业顾问的答复。同时注意,置业顾问的“承诺”,不能作为购房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依据,一切都需要以“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在深入了解某个楼盘项目的时候,售楼部依然是重要的“阵地”,这个时候,提问咨询也是有讲究的。
第一销售方式明确答复是,按照建筑面积销售还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两者区别在于: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而套内建筑面积不包含)。有些楼盘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但为显示项目的“均价”优惠,在销售说辞中,也不排除某些分销售人员故意混淆这两方面的区别。
第二具体价格在项目的“楼书”上,购房才常会看到“均价”这个词。顾名思义,“均价”是项目的平均价格,但购房者常会发现心仪的房子与打出的“均价”会有很大差距。所以在深入了解项目时,一定要明确心仪的楼层及户型的确切价格。一般来说,多层的楼盘接近均价的户型位于4层或5层;高层在6层-8层,一层二户的多层楼盘单位面积最高价与均价相差5%-8%,高层是在15%-20%之间。
第三交房时间是否能按时交房入住,入住时是否能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些都是购房者需要明确的地方。
第四入住条件入住时,水、电、气、通讯、闭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使用,以及小区内的保洁、绿化、排污、照明等私用或公用设施正常是否正常,装修期间装修垃圾等处理方式,物业管理费用收取等都需要了解。
第五小区车位小区总车位数,车位为地上还是地下,是否能保证“一户一位”,车位面积、收费标准、预计开售时间等,需要购房者明确。高级篇:售楼部内外要警惕售楼部外的
第三方销售员一般情况下,热销的项目售楼处里面或周围常常人头攒动,热闹非常。这时候,购房者很容易产生“这里房子好火哟,肯定卖得好,我也可以考虑”的从众心理。这时候要注意,在售楼处排队的,并不一定都是购房者,还有可能是“房托”或者第三方的销售员。“房托”,一般是年纪稍大一些的“购房者”,他们常出现在项目开盘等重要节点的现场。而第三方销售员,则分为场外的“小蜜蜂”和场内的“代理公司”和“分销公司销售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有代理公司来代理的楼盘通常花样较多,比如排队买号等,但是开发商直接销售就不会搞很多花样,那是因为代理商想赚开发商更多的代理费。“卖完了”等热销假象现在,不少消费者都反映“买房难”,要是想买到自己心仪的房子,那就更是“难上加难”。好不容易选好了项目,但户型、面积、朝向都让购房者满意的房子,置业顾问却说:“对不起,这个户型卖完了。”在销售现场,开发商为了营造销售兴旺的气氛,常会在售楼中心的房源公示栏上打出“售完”等字样,或者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标识出大面积的已售单元,让购房者觉得已经没有多少套房屋了。销售人员也会采取很多方法来制造热销气氛,让购房者产生紧张感,在没考虑清楚的情况下,一冲动就签了合同,交了“诚意金”。在这个时候,购房者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了。对于真正热销的项目,不排除有售完的情况。而对不易分清的“售完”现象,可以到国土部门查询楼盘房源信息。另外,在看房的时候,还可以到售楼部要求售楼员出示一样叫“销控”的本子。这个本子上,记录着该楼盘真实的销售情况,可以确定你心仪的这套房子是否已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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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法律文书、协议,全年累计标的200万元以内免费;超出部分代理费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80%执行;上门服务:全年累计100小时,超出时间按照每小时800元计算;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协议,全年累计标的800万元以内免费;超出部分按照《标准》的7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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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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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根据该规定,职工要求进行年假补偿的前提是因工作的原因而未安排职工休年假,如果是因职工自己的原因主动要求不休年假的,则职工不可以要求单位年假补偿;年假补偿的是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
4.销售提成属于工资的法定组成部分,职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结清未支付的工资。离职后公司不给提成的,属于违法行为。
5.对于因年假补偿问题、提成问题与单位协商不成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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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未进超市购物即摔伤能获得赔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09年12月28日,张某去某超市购物,当张某踏上该超市门前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下的雪没有清理干净,台阶又未加盖防滑垫,张某一下子滑倒张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脊椎骨骨折,用去医疗费两万多元事后由于超市拒绝赔偿,张某到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并未进入超市购物,双方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张某的伤是意外造成的,对张某的损害后果,超市既没有过错,又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超市未尽照顾、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导致前来购物的张某滑倒摔伤,超市有明显过错,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赔偿
二、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其先合同义务包括: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本案中,超市明知下雪天台阶结了冰,如果不及时清理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顾客经过时有可能会滑倒,然而超市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超市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注意义务,即没有对顾客作出警示或提示,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张某滑倒摔伤超市有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三、尽管张某尚未进入超市,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张某来的目的是为了购物、消费张某来的行为是一种欲与超市订立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张某应认定为缔约一方当事人综上所述,顾客未进超市购物即摔伤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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