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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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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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对于有明确约定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处理;其次,若无具体的规定或标明的规则,那么协议的约束力将被视为双方同意的最高准则;第三步,如经过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可考虑寻求基层组织的协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一、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对于有明确约定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处理;其次,若无具体的规定或标明的规则,那么协议的约束力将被视为双方同意的最高准则;第三步,如经过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可考虑寻求基层组织的协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第四步,如果调解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则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最后,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签署了仲裁协议或者制定了仲裁条款,则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

此外,行为人亦有权直接选择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房屋租赁订金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

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则。

如果是给付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这笔钱。

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

而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区分清楚“定金”和“订金”,以免在消费过程中经济受损失。

关于订金,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怎么解决”,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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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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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我是帮我一个朋友问的,他之前要买房子但是发生了一些纠纷已经起诉,但是现在他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判决书不满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是刑事诉讼可以通过检察院进行抗诉
抗诉要分两种情况的。
首先是二审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注意!!!: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完成的诉讼行为,下级检察院受上级领导,制约)
第二种就是再审抗诉,检察院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误,提请同级该法院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
如果是民事诉讼
可以选择上诉(首先你得是一审判决,我国采用二审终审制,而审判决就无法更改了)
关于上诉给你一些前辈们总结的经验:
1、判决书上写明15天是上诉期限,在这15天内可以反复上诉撤诉,但是以期限届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2、申请再审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的,期限是发生效力后的2年内都可以申请再审。
3、一审判决的生效主要是看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是否有人上诉,如果没人上诉,那么则生效。被告上诉又撤诉,只要是在法定的15天内进行的,都不能够导致判决直接生效。在这个期间内,原告也可以上诉撤诉。
4、要求履行判决是指履行生效判决。所以,一审判决之后必须等该判决生效后才能够申请法院执行。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履行。申请执行,自然人(也就是通常的个人)是一年的期限,法人是半年内申请,否则法院可以终结执行。
房屋买卖纠纷解除纠纷,退还预付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7月1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依法宣判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郭小阳向原告郭小敏归还购房款5.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07年10月8日始至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推荐阅读:逾期交房可解除购房合同房产纠纷可以怎么解决房产证纠纷怎么处理2007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转卖协议,双方约定:被告郭小阳转让枚江合作银行分理处的一店面原告,转让费为9万元,由被告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费用也由被告承担,并且被告应在2008年2月份将店面交付给原告使用。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在订立合同的当天,原告即付了3万元定金给被告,2007年9月17日,原告又向被告交付购房款2.万8元。2007年10月8日,原、被告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但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预付的购房款。一审审理认为,2007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协议,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被告应将原告已预付的购房款及时归还原告,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购房款及支付逾期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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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决预售商品房纠纷
综合我国商品房预售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表现出的特点,需经多条路径全方位入手解决纠纷:1、以完善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为起点,通过全面统一裁判标准及规范运用交易习惯完善商品房预售及相关制度的立法。2、采取行政监管的方式,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规范商品房预售市场。3、建立健全相应的惩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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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怎么解决房屋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解决房屋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上是经常会发生纠纷的,出现了房屋转租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由我为您解答。
在大多数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通常有调解、仲裁、诉讼这三种比较常见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各有长处,具体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选择。
一、房屋转租纠纷可以调解
调解就是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租赁双方可以就近请有关组织进行调解。
二、房屋转租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三、房屋转租纠纷可以诉讼
如果租赁当事人双方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向人民提讼。通过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院关于处理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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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纠纷如何解决
处理预售商品房纠纷时,应先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依据协议条款。调解无果可诉讼,也可按合同约定仲裁。当事人可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特殊情况需遵循相关法律。以上是处理纠纷的主要方法和法律依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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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作者认为:能否免责应当考虑 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 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 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不过在现实中,反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却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开发商总是大赢家。 也有购房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总结了自己的维权经验: 1、所有业主一定要团结一致,维护自身利益; 2、业主要推选出代表与开发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窝蜂形成混乱状态; 3、一定避免肢体冲突,要告诉开发商,业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决事情和维护应有利益; 4、拒绝开发商口头承诺,要求出示书面证据,并签章。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 七、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腾房。如果出卖人事先未告知实际情况,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属于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解释》第 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八、规划、设计变更应告知购房者 规划涉及房屋乃至小区整体的环境与格局;设计则关系房屋的结构、户型、朝向、空间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适程度、增值潜力等,买受人购房目的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落空,故出卖人应当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变更情况,由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与设计变更,出卖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 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十、交纳税费纠纷 出卖人经常将交纳或代收相关税费作为交房条件,买受人则持相反意见。对此应当具体分析: 1、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为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必需交纳必需办证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证件工本费、测绘费、公共维修基金。如无此约定,由买受人申请办证,直接交纳税费; 2、水、电、气、暖、有线、宽带的建设费与开通费,买受人是否必需交纳应当考虑:出卖人是否事先承诺必需提供;该费用是否列入项目开发成本;该费用是否计算在销售价格中; 、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3、买受人必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 在收楼时到底要交多少费用,很多业主并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长了发展商乱收费的行为。在这里要提醒,按规定,一次性缴交费用如下: 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房屋纠纷的诉讼 一、要件及内容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因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证明等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 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以下为您提供几种典型房屋纠纷案件通常情况下的举证指南,供您在诉讼中参考。 (一)房屋纠纷的共同证据 当事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如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组织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证据 1、提供买卖房屋的合同,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双方收、付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证明等等。 2、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等等。 (三)房屋腾退的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腾退人原住房情况证明等。 (四)房屋租赁纠纷的证据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如要求承租人腾房的,要提供承租人有腾房能力的证据,如出租房被承租人转租他人的,需提供转租的证据等。 (五)房屋回置纠纷的证据 原房屋动迁的时间、地点、被动迁人口的证据;被动迁房屋的 住户迁出通知 、 准住通知 、及 回迁安置协议书 属货币安置动迁的,需提供动迁部门货币安置协议;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证明等。 (六)房屋居住权纠纷的证据 争议房屋共住人口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有关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的证明;要求共同居住人腾房的,提供其有腾房能力的证明等等。 (七)房屋确权纠纷的证据 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明等。 三、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在诉讼时效的 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房屋纠纷的处理办法 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 打房产官司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提出有效证据。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索赔时,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质量与合同及开发商承诺事项不符,给住户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其次,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终审(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请依法提起抗诉。 其 三,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房产诉讼时,须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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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该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 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 房地产买卖合同;
2、 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 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 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 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
三、 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 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 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 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 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 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 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 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怎样处理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的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处理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的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商品房按揭纠纷中涉及的合同关系在通常的商品房按揭纠纷中,一般存在着四个合同,即、按揭贷款合同,通过购房人与按揭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抵押、回购的具体条款加以确定的抵押和保证担保合同。审理商品房按揭纠纷案件,必须
首先明确这些合同及其体现的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普遍的观点认为,按揭合同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不具有性,随主合同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
(一)按揭合同不应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首先,合同目的相对。按揭合同的目的是借贷资金,购房合同的目的是购买房屋,两合同追求的目的并不具有依附性,是各自的。
其次,两者所生之的范围不具有依附性。从合同所生之债务以主合同所生之债务为发生依据和限额,而按揭合同所生的债务可单独产生,双方是相对的。
第三,购房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并不必然导致按揭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只会影响到按揭合同的抵押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并不实质影响到资金借贷关系。银行贷出资金,主要考虑的是购房人的资信状况,即使购房合同有瑕疵,导致抵押担保存在问题,但如购房人资信并未下降或又能提供其他担保,则并不影响银行资金安全,银行也不会必然要求解除按揭合同,银行、购房人对按揭合同的解除有选择权。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出发,应确认这两个合同是相互的。
(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应是的从合同,以借款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应明确,该主合同是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非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三)购房合同通常与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无关,但如购房合同无效,特别是买卖的标的物属不得抵押的财产,购房人与开发商恶意串通以损害银行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则将导致这两个担保合同无效。
二、商品房按揭纠纷解除合同的认定房地产价值巨大,不应轻易解除合同,使购房者能够转嫁市场风险。同时合同解除后,亦可能使经合法登记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按揭银行的利益遭受损失。考虑到其标的物价值大,影响大,涉及当事人复杂,各方利益重叠,标的物又成抵押标的,对于涉及按揭的商品房不能轻易解除。但也有人认为,应参照法律,存在按揭合同的购房合同不经银行同意不得解除,这在外资银行中是一种普遍看法。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英美法中,按揭是转让所有权的担保,在未清偿完债务前,与所有权有关的一切不动产权益都属银行,发生诉讼时银行是以房地产所有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未经银行同意当然不能解除合同,使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我国的按揭实质上是抵押担保,开发商享有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在预售登记后购房人享有房屋的期待所有权,这两种权利共同指向的标的物同为按揭合同中的抵押标的物,开发商、购房人同意将该标的物抵押给按揭银行,同意按揭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共同作出抵押的意思表示,应为按揭合同的实质上的共同抵押人。解除合同实质上是在共同抵押人之间发生权利转移,并不影响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双方当然可以行使权利,解除合同。但考虑到按揭合同的特殊性,在解除合同上要更加慎重。
在下列情形下,购房者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害,可允许购房者解除预售合同:
1.发展商迟延交楼,在购房者要求解约时起1年内不能竣工交楼的。此种迟延交楼严重违约,且1年内都不能交楼,购房者无法入住,严重损害订约目的,应依法解约。
2.发展商货不对板,所交付的房屋楼层与原约定严重不符,此时可予解除合同。但对于朝向有所变更,应视情况而定。如改变的朝向更有利于居住,通风采光更好,则合同目的尚可达到,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可通过违约金给付等手段加以调整,不宜解约。对于发展商交付的房屋面积缩水或面积加大,如超过原约定面积3%的,视为严重违约,可予解约,但如购房人已入住,从实际出发也不宜再解除。可通过调解,让开发商承担责任,对少面积则退还价款,多面积则由发展商主动放弃该部分价款或以成本价收取。未超过原约定面积3%的,应视为建房过程中存在的正常误差,可通过调整购房款项加以解决。对于交付的房屋中提供的装修与约定不符的,鉴于装修是房屋的附合物,并非房屋主体,装修不符可通过评估后予以补偿,以给付违约金方式调整,不宜解除合同。
3.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应视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如房屋仅存在轻微瑕疵,如漏水、凹凸不平等问题,可通过修补、给付违约金方式补偿业主损失,不应仅因违反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就解除合同。对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足以影响居住者的人身安全,经有权鉴定机关确认后,可视为其不能满足居住目的,可予解除合同。
4.发展商以提供银行按揭为优惠,指定按揭银行为购房者提供贷款,嗣后又无法办妥按揭手续提供贷款。此时鉴于按揭贷款是购房者购房的先决条件,款项的交付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不能提供贷款将导致购房者给付不能,且购房者对按揭银行无选择权,其无过错,故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是购房者自行选择按揭银行,则开发商对按揭贷款不能办妥无过错,不应解除合同,应给购房者一定宽限期来缓解资金困难。
5.对于购房者主张开发商所建房屋环境与广告宣传不符而要求解约的,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对待。如广告用语只是用“鸟语花香”、“人间仙境”等一般描述性用语,应视为对环境的感性宣传,无实际约束力,不应因此予以解约;如广告用语使用明确承诺,如“附近一百米内有名校”等等,则如未符合,一般情况只应视为违约,不应解除合同,因合同的居住目的尚能达到;但如该广告要约非常明确,如“可入户口”,却又未能履行,而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仅为居住,还因受广告内容吸引,有强烈意愿要求满足广告要约的内容,此时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对此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购房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按揭合同呢?鉴于两者是联系紧密的相互的合同,在购房合同解除后,按揭合同并非必然解除,而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银行、购房人均不主张解除按揭合同,则不应解除。如银行主张解除,但购房人能另行提供等额担保,并无严重违约也不应解除合同。
如购房人主张解除合同,银行不同意,则应分情况考虑:
1.如银行是发展商指定,提供按揭是购房人购房的前提条件,则银行与开发商关系紧密,其有监管款项用途之责,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认为银行违反了对合同项下的实质内容的严格遵守,另外购房人拒交贷款本息,也已严重违约,且此时购房人有严重对抗情绪,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可判决解约。
2.如按揭银行是购房人自行寻找,与开发商无紧密联系,现借款已履行完毕,借款合同目的已达到,因按揭银行无过错,只是购房人违约,在银行不同意解约的情况下,应尊重守约方意愿,不应解约。如果按揭银行、购房人均同意解除合同,则应尊重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愿,可一并解除按揭合同。
3.如果事先合同有约定,解除按揭合同需经银行同意,则应尊重约定,一般不应予以解除。但在烂尾楼的情况下,考虑到合同基础的严重丧失,可由参照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解除合同。
三、商品房按揭纠纷解除合同后款项的返还解除了预售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必然涉及到款项的返还。商品房预售按揭中,款项的去向是银行贷款给购房者,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权利人只能向其有合同关系或法定关系特定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款项的返还,应为:
1.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全部购房款,包括购房者自付款项和从银行贷款所获得的款项。
2.购房者向按揭银行返还所借款项本息,但应扣除其已偿还的款项本息。开发商如签署了回购担保等保证条款,则应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因烂尾楼而解除合同,如按揭银行是发展商指定,在款项的返还时,应考虑到银行作为发展商的开户银行,控制资金流向,其未尽到监控义务,对烂尾楼的产生有一定责任,可在款项返还时,适当减少违约金、利息等小业主的支付款项,平衡各方利益。在款项返还过程中,也要注意维护按揭银行的利益,按揭的标的物是尚未建好的房屋,购房人尚未取得产权,其抵押的标的物严格意义上的产权还属开发商,购房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将此种权利进行抵押,开发商也同意在事实上将其享有的在建工程的产权抵押给银行,可认为这种抵押是一种事实上的共同抵押。因此,无论是否解除合同,将房屋的权利配置给开发商还是购房人,都不应影响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在贷款本息未归还之前,房屋的抵押登记备案不应解除,开发商如果另行出售要经按揭银行的同意,否则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必须依有关司法解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银行对售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考虑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的款项中,对属于银行本息数额内部分,将其视为抵押物的变价,银行可实现优先受偿。
你好。最近我想要把我的房子卖出去 但是中间发生了矛盾。请问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指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正常的预购商品房的转让,但对违反政策的“炒楼花”的投机行为仍持否定态度;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则完全肯定预购商品房转让的合法性。虽然该解释从有关规定来看仅适用于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的行为,但事实上,它也被适用于此后的预购商品房交易。[2]
我们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如无其他违法行为,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根据前藏我们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性质的分析,我们仍从债权转让和权利义务转让两个方面来分析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效力。
在预购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预购人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属于合同债权转让,即将依据预售合同而享有的请求预售人向自己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合同性质、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合同法》规定转让债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实施转让行为,一般无须征求债务人的同意,但如果要使转让行为对预售人发生约束力,则还要告知预售人,否则,转让行为仅在预购人与受让人之间有效,对预售人则不具有约束力。而如果预售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则仍须征得预售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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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纠纷怎么解决
如已交付定金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定金将被视为预付款,或者予以全额退还。然而,若交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合约义务,那么该方所支付的定金应当作为预付款充抵掉相应的价款。反之,如果因不可预见且非任何一方责任造成履约困难,则定金有可能被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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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一个朋友因为买房子,签定合同之后不给交房一直。现在发生了纠纷,想要问一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状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
※※,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
上诉人因不服无锡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初字第0※※70号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初字第0※※70号《民事判决书》。因法院认为“第三人※※行※※支行和※※就※※公司的债权办理了抵押担保,但其优先权不得对抗原审原告※※。”,在此基础上判决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审原告※※交付已抵押给※※行※※支行和※※的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该判决的内容实质上侵害了上诉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请求依法改判;
2、 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查明“※R 51;未(在三方协议上)签字,且未予认可。”由此认定原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有效不符合事实,原审原被告之间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有以下多份证据可以证实:
1、三方协议的签署表明原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2013年4月23日,原审原告※※及其父亲、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石材有限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的父亲在协议上签字,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石材有限公司都在协议上盖章,协议约定由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回购价500万元回购涉案房屋,由宜兴市※※石材有限公司另行出售※※美墅的房产1套给原审原告。该三方协议的主要意思即为原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开发商回购等。此时,该房产已经在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并设定了抵押是公示的信息,各方均明知,原审原告※※在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况下要求以其他方式补偿,因此该协议为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两份欠条证明原审原告※※是自愿解除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560万作为补偿对价。原审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审原告※※出具的560万的欠条,还有※※也作为连带责任人也向原审原告※※出具的560万的欠条,原审原告※※称该560万金额的组成是解除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返还的房款、利息和赔偿金,说明原审原告※※是自愿解除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自愿接受了相应的补偿措施。根据“禁止反言”的基本原则,在庭审中,原审原告※※不认可2008年买卖合同解除明显违背事实,法院不应予以认可。
3、原审原告※※在诉状中的第一次提出的诉讼请求足以证明他是自愿解除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原审原告※※)与第一被告(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立即返还购房款277.5808万元、利息135.2864万元并承担270万元赔偿责任。
3、被告二(※※)对上述款项中的5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这份原告提供的诉状及向法院提供的欠条等证据进一步说明解除原2008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仅仅是因为赔偿责任没有落实才诉至法院。
4、原审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书进一步证明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变更请求中称:“※※基于被告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巨额债务情况,决定变更诉讼请求。”说明原审原告※※是考虑到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560万元的巨额债务没有履行能力了,才转而希望还是要房子。恰恰进一步证明了原审原告※※当初是自愿解除2008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同意以560万元作为退房款和补偿的事实。
5、2008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原审原告※※的权利得到了救济。原审原告※※提供给法院的欠条说明他已经因解除2008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享有了560万债权,其损失得到了充分救济。
6、一审判决书中称,法院查明:※※公司(原审被告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贷款将涉案房屋与上诉人办理了最高额抵押。 法院认为:上诉人就※※公司的债权办理了抵押担保,…… 而事实是※※公司并未向上诉人借款,而是以第三方的身份为借款人无锡※※花岗岩有限公司的贷款向上诉人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法院对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也是导致对本案错误判断的原因之一。
原审法院置查明的事实于不顾,在以上多份证据都能证实原2008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原审原告251;※因解除合同取得了560万债权作为补偿的情况下,确认该已经解除的合同继续有效,实属违法裁判。
二、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1、在法院查明的欠条、三方协议以及原审原告※※的上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等多份证据相互印证,都能证明2008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来确认2008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有效是适用法律错误。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008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解除后,原审原告※※收取欠条、并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说明原审原告和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用新的560万的债权债务关系取代了原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审原告※※的利益也已经得到了救济。除非重新订立买卖合同,原来的2008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能当然的“起死回生”、重新又因原审原告※※单方面的意思而变成有效。
2、在本案不涉及在建工程款及在建工程抵押权等的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享有的抵押权并非“在建工程抵押权”,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房屋租赁纠纷的预防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完备房屋租赁的法律要件。
业主(出租人)要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合法地出租房屋。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合法。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才能做到有效。合法、有效,不但能大量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而且也是当事人保护自己最为实际的措施。要使租赁关系合法、有效,要符合以下要件:
(1)要依法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小人后君子。
(2)合同内容不能违法,如房屋使用功能是住宅或厂房的,就不能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便在合同中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商业用途出租。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房屋租赁谈判、合同签订,在避免损失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它要做到合法、有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外,还要求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出租人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合同签订后必须在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2、租前调查。
出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承租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不要盲目出租房屋给没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一些租赁纠纷的发生,往往和出租人出租房屋时的盲目性有关。现实生活中,一些业主因自己的物业空置而心中发慌,只要承租人出现,不管他是否有能力付房租,就很草率地签订合同,甚至未签合同就将房屋交对方使用。结果到对方交不起房租时,才注意到其本来就没有支付租金的能力。这种纠纷发生后,吃亏的肯定是出租方。即使通过诉讼,判决对方付租金,但执行起来也可能因困难重重而不了了之。承租人不要贪图便宜,找那些产权不明、违法建筑及无《租赁许可证》,不允许出租的房屋业主租赁房屋。承租人租房前,最好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咨询自己所想租的房屋是否可以租,或请租赁所推荐可租赁的房屋,如能做到这点,基本上就可避免盲目租赁房屋而造成经济损失事件的发生。
3、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可要求承租人设立担保 承租人设立担保,是减少因付不起房租而发生租赁纠纷的最为有效的办法之一。
对于那些租赁面积大,租金总额高,租赁时间长的租赁关系,以及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不易掌握的当事人,设立担保尤为必要。
4、出租人出租房前,要全面、客观地估价整体经济状况,提出合理的租金价格。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些拖欠租金的租赁纠纷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租金偏离市场行情和整个经济状况,高得承租人实在难以承受。租价过高,不但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出租人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证,所以公平、客观的确定租金价格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益无害的。
5、房地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
(1)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依法发证和登记,做到不因自己发证或登记失误而造成租赁纠纷的发生。
(2)加强检查,将整个租赁市场纳入有序的管理网络与视线中,发现非法租赁行为和租赁纠纷的苗头,及时予以纠正和化解。
(3)加强宣传,逐渐使当事人认识到合法租赁的好处。第四是加强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与配合,从不同角度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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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
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仲裁处理及司法诉讼。首先,协商解决。在此过程中,购销双方要以诚挚互信为基础,通过互惠互利的协商方式来解决彼此间的纷争,这被认为是最理想且有效的途径。其次,第三方调解。若双方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可请求相关机构出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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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纠纷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纠纷该如何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作者认为:能否免责应当考虑
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
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
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不过在现实中,反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却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开发商总是大赢家。
也有购房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总结了自己的维权经验:
1、所有业主一定要团结一致,维护自身利益;
2、业主要推选出代表与开发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窝蜂形成混乱状态;
3、一定避免肢体冲突,要告诉开发商,业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决事情和维护应有利益;
4、拒绝开发商口头承诺,要求出示书面证据,并签章。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
七、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腾房。如果出卖人事先未告知实际情况,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属于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解释》第
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八、规划、设计变更应告知购房者
规划涉及房屋乃至小区整体的环境与格局;设计则关系房屋的结构、户型、朝向、空间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适程度、增值潜力等,买受人购房目的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落空,故出卖人应当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变更情况,由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与设计变更,出卖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
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十、交纳税费纠纷
出卖人经常将交纳或代收相关税费作为交房条件,买受人则持相反意见。对此应当具体分析:
1、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为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必需交纳必需办证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证件工本费、测绘费、公共维修基金。如无此约定,由买受人申请办证,直接交纳税费;
2、水、电、气、暖、有线、宽带的建设费与开通费,买受人是否必需交纳应当考虑:出卖人是否事先承诺必需提供;该费用是否列入项目开发成本;该费用是否计算在销售价格中;
、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3、买受人必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
在收楼时到底要交多少费用,很多业主并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长了发展商乱收费的行为。在这里要提醒,按规定,一次性缴交费用如下:
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房屋纠纷的诉讼
一、要件及内容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因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证明等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
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以下为您提供几种典型房屋纠纷案件通常情况下的举证指南,供您在诉讼中参考。
(一)房屋纠纷的共同证据
当事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如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组织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证据
1、提供买卖房屋的合同,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双方收、付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证明等等。
2、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等等。
(三)房屋腾退的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腾退人原住房情况证明等。
(四)房屋租赁纠纷的证据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如要求承租人腾房的,要提供承租人有腾房能力的证据,如出租房被承租人转租他人的,需提供转租的证据等。
(五)房屋回置纠纷的证据
原房屋动迁的时间、地点、被动迁人口的证据;被动迁房屋的 住户迁出通知 、 准住通知 、及 回迁安置协议书 属货币安置动迁的,需提供动迁部门货币安置协议;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证明等。
(六)房屋居住权纠纷的证据
争议房屋共住人口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有关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的证明;要求共同居住人腾房的,提供其有腾房能力的证明等等。
(七)房屋确权纠纷的证据
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明等。
三、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在诉讼时效的
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房屋纠纷的处理办法
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
打房产官司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提出有效证据。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索赔时,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质量与合同及开发商承诺事项不符,给住户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其次,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终审(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请依法提起抗诉。

三,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房产诉讼时,须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房屋纠纷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纠纷该如何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作者认为:能否免责应当考虑
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
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
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不过在现实中,反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却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开发商总是大赢家。
也有购房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总结了自己的维权经验:
1、所有业主一定要团结一致,维护自身利益;
2、业主要推选出代表与开发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窝蜂形成混乱状态;
3、一定避免肢体冲突,要告诉开发商,业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决事情和维护应有利益;
4、拒绝开发商口头承诺,要求出示书面证据,并签章。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
七、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腾房。如果出卖人事先未告知实际情况,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属于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解释》第
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八、规划、设计变更应告知购房者
规划涉及房屋乃至小区整体的环境与格局;设计则关系房屋的结构、户型、朝向、空间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适程度、增值潜力等,买受人购房目的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落空,故出卖人应当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变更情况,由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与设计变更,出卖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
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十、交纳税费纠纷
出卖人经常将交纳或代收相关税费作为交房条件,买受人则持相反意见。对此应当具体分析:
1、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为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必需交纳必需办证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证件工本费、测绘费、公共维修基金。如无此约定,由买受人申请办证,直接交纳税费;
2、水、电、气、暖、有线、宽带的建设费与开通费,买受人是否必需交纳应当考虑:出卖人是否事先承诺必需提供;该费用是否列入项目开发成本;该费用是否计算在销售价格中;
、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3、买受人必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
在收楼时到底要交多少费用,很多业主并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长了发展商乱收费的行为。在这里要提醒,按规定,一次性缴交费用如下:
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房屋纠纷的诉讼
一、要件及内容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因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证明等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
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以下为您提供几种典型房屋纠纷案件通常情况下的举证指南,供您在诉讼中参考。
(一)房屋纠纷的共同证据
当事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如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组织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证据
1、提供买卖房屋的合同,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双方收、付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证明等等。
2、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等等。
(三)房屋腾退的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腾退人原住房情况证明等。
(四)房屋租赁纠纷的证据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如要求承租人腾房的,要提供承租人有腾房能力的证据,如出租房被承租人转租他人的,需提供转租的证据等。
(五)房屋回置纠纷的证据
原房屋动迁的时间、地点、被动迁人口的证据;被动迁房屋的 住户迁出通知 、 准住通知 、及 回迁安置协议书 属货币安置动迁的,需提供动迁部门货币安置协议;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证明等。
(六)房屋居住权纠纷的证据
争议房屋共住人口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有关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的证明;要求共同居住人腾房的,提供其有腾房能力的证明等等。
(七)房屋确权纠纷的证据
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明等。
三、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在诉讼时效的
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房屋纠纷的处理办法
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
打房产官司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提出有效证据。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索赔时,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质量与合同及开发商承诺事项不符,给住户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其次,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终审(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请依法提起抗诉。

三,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房产诉讼时,须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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