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付购房定金后,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实施,您有权选择退房。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首先,请双方共同商议并签署一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书;随后,卖方需依照协议约定全额退还您所支付的定金。
然而,若退房行为被视为违约情况,则定金将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当出卖人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并以此作为铺垫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时,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应依据法律对于定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若因非当事人双方责任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有义务将定金原数奉还予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买房交的购房定金如何退
关于购房定金的处理规则如下所述:
当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严格按照先前商定的条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时,他(她)可以要求退还其支付的购房定金或是将其等额抵作购置房屋的价款;
倘若其中收取定金的当事人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应该双倍退还已经收到的定金给付出定金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成都交了购房定金如何退房”,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