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合同是买卖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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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定金合同非买卖合同,前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后者确保主合同执行。定金合同规定一方支付定金予另一方,债务履行后可追回或折抵利益款额。两者功能不同,定金合同起担保作用。
购房定金合同是买卖合同吗

一、购房定金合同买卖合同

定金合同并不等同于买卖合同。

前者系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向买方转移,从而换取后者支付相应对价之契约;而后者则为确立一份约束双方之协议,旨在确保主合同的顺利执行,其中规定由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予另一方,在债务得以履行之后,此定金应予以追回或是用以折抵相应的利益款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购房定金合同算购房合同

不是,购房定金合同不是购房合同。

1、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2、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3、定金合同中的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定金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主合同购房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定金合同是买卖合同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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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网络司法拍卖车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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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要约收购主要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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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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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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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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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是不是买卖合同,认购书与买卖合同一样吗
[律师回复]
1、商品房认购书与买卖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区别在于前者是预约合同,后者是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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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买卖购销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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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卖土地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安置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甲方欲将位于小区的房产一套出售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一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座落在小区室(见附件的平面图),安置房屋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
买卖房屋面积为平方米,按元每平方米计价,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拾万仟元整)。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将购房款拾万千元整(元)交付给甲方,该款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余款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三日内付清。甲方的银行帐户:开户行建行,户名:
000,账号。乙方可现金支付给甲方也可将购房款存入甲方上述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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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2、甲方应在通知交房后五日内,将约定买卖的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及过户的约定:
对本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约定进行。
1、买卖房屋办理到甲方名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手续所需缴纳的税收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办理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应自领取之日起三日内,将领到的产权证书交由乙方。
2、在已办理到甲方名下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之后,甲方应告知乙方,并自甲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到自己名下后的3日内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相关费用(包含双方交易费、营业税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七条、补偿费和建筑差价的享有和承担
1、根据甲方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指挥部应给付给甲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每个月元,由乙方享有,并从首付款中预先扣除一年的安置补助费(元),超过一年的安置补助费由甲方再补给乙方,不足一年乙方应返还差价给甲方。
2、安置房应支付给指挥部的建筑差价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条款:
1、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购房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在交房后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乙方。
3、甲方在接到办理房屋产权通知后逾期10日不去相应机构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违约,甲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乙方。
4、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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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出证后超过30天不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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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只有购房发票没有购房合同,构成买卖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前线对于售房的人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与购房的人签订的房屋买卖的合同究竟是否有效,在法学理论上是有一些争议的,但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通常认定为无效的。理由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是不得转让的。我国的《合同法》中明确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的合同是属于无效的。合同无效的结果是双方相互返还取得的财产。那么由于房价的上涨,给购房者造成的利益损失由谁来承担呢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无效之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知自己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仍然出卖自己的房屋,买者明知售者尚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的证书仍出资购买该房屋,所以双方均对这个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负有过错、且是责任相当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此,律师提醒购房者,购买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时一定要谨慎。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价格太便宜了事实上就是因为没有房产证。买房子不但是要购买居住权,同时也需要购买产权,其实更重要的是后者,产权代表的是这套房子是你的私有财产,是你的财富象征,而能证明产权的就是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比如数年以后你的小区要拆迁,没有产证的房子是得不到或者得到很少补偿的。二手房没有房产证的过户二手房没房产证可以过户吗事实上,二手房没房产证的是无法过户的。原因在于,到房地产交易管理的部门申请过户,必须提供相应的房产证,否则是不会通过申请的,其过户的要求也会因房产证的缺失而遭到拒绝。但是,现实中有很多人却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在遇到自己感觉很好的二手房后,即便房东明说了二手房没房产证后,他们依然还是把它买了下来。在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有人认为可以先到公证处将买卖协议作一个公证,以达到增强证据力的作用。但是,不得不说,没有房产证的公证,对于购房者来说,风险是巨大的。公证后的买房协议并不能代替房产证,何况房产证到最终能够发下来或者申请下来的现实几率特别小。很多朋友想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先购买了房,但没有想到万一有一天原房主将该房屋抵押或转售,买房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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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卖时强制收取购房团购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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