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是否能够得到拆迁安置的权利,主要取决于长期居住于此的居民身份及其归属。
若为共同居住者,则须考虑如何确认其相应的资格问题。
是否符合共同居住者的认定标准,将直接影响到各方所提出的权益主张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其中当然包含了有关安置事宜的诉求。
对于那些因婚姻关系而入住公有住房,并且具有固定居所的常驻户籍居民,即使截至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为止,他们在该场所居住尚不足一年的时间,仍可被视为合法的共同居住者。
但是,当其从该房屋中获取了拆迁补偿款之后,通常情况下,他们便不再具备再次主张分享其他公共租赁住房拆迁补偿款份额的权利。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户口是否确实登记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区。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来说,只要满足动迁安置资格要求的实际居住者,其户口已在该房屋内进行了登记,且实际居住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同时并未享受过任何福利性分房待遇,那么他们就有权主张参与分配动迁利益。
如若与承租人无法达成共识,他们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相关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决策工作规划》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没有房产证应该如何处理
房屋没有房产证,应当去不动产登记处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已登记的可以按登记簿办理房产证,没有登记的应立刻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就是说房屋的归属完全按登记簿的信息为准,房产证也是根据登记簿发放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没有承租人影响拆迁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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