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政府土地使用权裁决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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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土地使用权裁决需遵循以下步骤:提交申请,需为直接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提出,形式需合法,且在法定期限内;行政裁决机构审查立案,通知双方并提供材料;当事人答辩,提交书面答辩书和证据;行政机关全面审查,可举行听证会;裁决后送达裁决书,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如不履行裁决,行政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法院执行。
怎么申请政府土地使用权裁决

一、怎么申请政府土地使用权裁决

1、“申请”,通常被理解为民事争议的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相关的人权行政机关提交旨在寻求纠纷解决途径的正式请求。

对于这种申请,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与该民事权益产生争议的直接当事人或者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

其次,申请必须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提出;

再次,申请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例如,法律明确规定了必须提交的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最后,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2、“立案”,是指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申请书之后,应对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裁决机构则不应予以受理,并且应该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3、“通知”,是指行政机关在完成立案程序之后,应当立即通知涉及到的民事争议的申请人以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材料等详细信息。

4、“答辩”,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之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的答辩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5、“审查”,是指行政裁决机关在收到答辩书之后,会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或者进行鉴定的事项,行政裁决机关将会对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的综合分析研究。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仍然存在疑虑或者经过当事人的请求,行政裁决机关可以举行公开听证,让当事人双方能够面对面地阐述案件的具体情况,互相展开辩论,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便于更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相。

6、“裁决”,是指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完毕之后,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最终的裁决。

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当明确记载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具体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还应当注明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如果裁决并非终局裁决,则应当明确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具体期限以及相应的受理机关。

7、“执行”,是指裁决生效之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否则,行政裁决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裁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二、怎么申请自己的户口本

办理户口本时,户主或者委托人应该要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中心,或者到可以办理户籍的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本。公安局办证中心或者派出所核实后就会发放户口簿。还需要携带户主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还有提出补领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怎么申请政府土地使用权裁决”,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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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划拨土地有使用权证吗?
划拨土地也有使用权证。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书。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带上市政府出具土地批复文件,拿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批复,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规划定位图,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土地出让金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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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土地使用权纠纷行政裁决申请书需要怎么写?我饿的一个朋友最近遇到了土地纠纷,需要怎么处理纠纷?
[律师回复] 申请人:___________县_________乡_________村_________组_________(指户主)农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时使用)  
申请人户主(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非户主作代表人时,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员书面委托)  
或: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个人名义申请时使用)  
申请方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工作单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______。(群体纠纷案件使用,但必须是申请人之一,并获得其他申请人特别授权,最多不超过3人)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年龄_________,职业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诉个人时使用。诉农户时,参见申请人户格式)  
被申请人单位名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_________和职务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诉村、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时用。选诉村委会还是村经济合作社,视其行为时明示的身份;不清楚的,以承包合同上的发包单位为准)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年龄_________,职业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______。(本案处理结果与第3方有利害关系时使用。第三人为农户的,参见申请人户格式)  
或:第三人单位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第三人是企业或其他单位时使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________和职务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一、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转或土地承包权益等有关)。
二、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经过——整个过程过来龙去脉一定要讲清楚;第三人的身份、与被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等要讲清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出上述仲裁请求的若干理由,但具体仲裁请求不需要重复再提。)  
此致  
________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注意:1.同时要提供有关证据(注意收集以前判决、裁定、调解、协商的有关材料)。  
2.本申请书需提供一式5份,增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要相应增加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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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承包了一份土地发生了纠纷,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土地使用权行政裁决纠纷的问题
[律师回复] 行政裁决是仲裁的一种形式,是有关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对纠纷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约束力的处理决定。裁决与调解的区别在于: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裁决完全是第三者的行为。调解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就可立即终止调解,而当事人一旦申请裁决,则仲裁机构有权依据法律作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裁决的程序是:
①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当土地纠纷调解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诉一 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申请采用书面形式。
②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裁决以前,要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再次做出调解。调解不成的,即进行裁决。
③裁决。裁决前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调查结果,本着保障合法权益,有利团结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原则,作出决定。
裁决书要写明以下事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姓名、地址,代理人和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诉理由、争议事实和要求;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裁决结果和裁决费用的承担;不服裁决时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等。
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下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复议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的,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当事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土地纠纷,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土地使用权纠纷行政裁决的问题
[律师回复] 行政裁决是仲裁的一种形式,是有关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对纠纷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约束力的处理决定。裁决与调解的区别在于: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裁决完全是第三者的行为。调解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就可立即终止调解,而当事人一旦申请裁决,则仲裁机构有权依据法律作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裁决的程序是:
①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当土地纠纷调解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诉一 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申请采用书面形式。
②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裁决以前,要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再次做出调解。调解不成的,即进行裁决。
③裁决。裁决前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调查结果,本着保障合法权益,有利团结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原则,作出决定。
裁决书要写明以下事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姓名、地址,代理人和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诉理由、争议事实和要求;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裁决结果和裁决费用的承担;不服裁决时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等。
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下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复议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的,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当事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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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土地未用完土地归谁使用
政府征收的土地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用完的,工程建设完毕之后,该剩余的土地应该归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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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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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政府征收后,闲置土地是否归原有者使用?
[律师回复] 1、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 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如果服从时便能顺利分配下去,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决定时极易产生纠纷。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惟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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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政府是否有土地使用权?
我国的政府是有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是可以有偿收回或者是无偿收回土地的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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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发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17条、21条和1991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部(关于适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件》九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一、
二、
三、项的规定:“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执行。”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法定期限内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服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基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发生效力。
  由此可 ,调解达不成协议,乡政府有权对信中提出的民间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但该处理决定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纠纷处理完毕后,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应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以乡政府为被告向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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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政府征用后,闲置的土地是否归原有者使用?
[律师回复] 1、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 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如果服从时便能顺利分配下去,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决定时极易产生纠纷。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惟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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