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售合同当面签约的法律效力如何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一种独特之买卖契约形式,系指商品房预售方及预购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期限内将已经建设完毕的商品房所有权转让给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项并按照预定日期接收商品房所签署的书面协议。
在对该类合同效力进行判定时,需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当事人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缔结合同的资格;
其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商,且多为法人等法律实体,故非任何人均可成为预售方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方须为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仅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具备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购方所签订的预售合同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其与买受人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被视为无效,但如在诉讼提起之前已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仍可被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预售合同当面签约的法律效力如何”,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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