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医疗期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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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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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期限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满后若无法恢复工作,企业可依法解除合同。员工因病或伤需暂停工作时,应参考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单位服务年限给予相应医疗期。如工作不满10年,服务年限低于5年享3个月医疗期,超过5年享6个月;满10年,服务年限不同,医疗期分别为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
江苏工伤医疗期是多久

一、江苏工伤医疗期是多久

医疗期限的长短主要依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进行制定。

医疗期满后员工依然无法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则企业可依法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当员工由于病患或意外伤害导致其必须暂停本职工作接受治疗时,应参考其实践工作年限以及在单位服务期间进行计算,给予适当的医疗期:

(1)若实践工作年限不足10年,那么在单位服务年限低于5年者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如超过5年,则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

(2)若实践工作年限已满10年及以上,那么在单位服务年限低于5年者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如超过5年但未满10年,则享有9个月的医疗期;如超过10年但未满15年,则享有12个月的医疗期;如超过15年但未满20年,则享有18个月的医疗期;如超过20年,则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

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江苏工伤九级能赔多少钱

1、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

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

3、误工费。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5、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事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江苏工伤医疗期是多久”,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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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江苏省的一家衣服生产工厂里面上班,手不小心被缝纫机弄伤,请问江苏省工伤医疗期工资标准?
[律师回复] 工伤职工没有医疗期规定,有停工留薪期规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jia证明,有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以上是对江苏省工伤医疗期工资标准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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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朋友现在是工作受伤了的,于是想了解下这一个江苏省工伤医疗期工资待遇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如果发现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单位应该按照全体员工的实际工资缴费。
  
2、如果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一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其二是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3、在计算单位违法行为造成你的待遇损失时,是否按照你的实际工资计算,要看你的实际工资是否超过了所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超过了就只能按3倍计算,如果未超过则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假如你当地所在市平均工资为800元,那么由于你工资超过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计算,如果当地的平均工资是1000元,那么3倍就3000元,你的工资未超过,就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
  
4、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应该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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