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可以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变更吗
在缔结相关合约之际,若遭遇不公允之条款,实属合法情形下可进行调整。
首先,倘若合约所依据的基本条件在其签署之后出现了未能事先预料且并不属于商业运营风险范畴内的重大变动,导致继续执行此份合约显得极为不公平,此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通过协商方式对合约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若经协商仍未达成共识,当事人便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合约进行变更或解除。值得一提的是,若合约的签署过程中存在欺诈、威胁等非法行为,受损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对该份合约进行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并裁断其中涉及的各类问题,例如针对行政拘留、短期扣留或吊销营业执照、暂时取消生产经营权、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到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没收非法财物、科处罚款以及发出警告令等;
而对于那些受到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当事人而言,也可以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如果他们对政府的拒绝批准行政许可请求、或者在法定时限内未得到回复,抑或是对政府关于此类决定的其他行政决定表示不满,同样可以寻求法律的援助和保护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可以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变更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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