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合同解除后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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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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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公司应完整归还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资料给业主委员会。若已选聘新物业公司,原公司需与新公司完成交接。这些资料包括竣工验收图、设备技术资料、物业保修文件和说明书等。业主委员会确定新公司后,原公司仍需与新公司进行详细交接。
物业服务企业合同解除后怎么处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合同解除后怎么处理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时,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将物业管理用房连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提到的所有相关资料完整地交还给业主委员会。若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际,业主大会已经成功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那么,原物业服务企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也应妥善完成交接事宜。

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后,物业公司有义务将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以下各项资料如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一系列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技术性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以及物业使用说明书等重要文件;

(4)以及物业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的其他各类必要资料。当业主委员会已确定新的物业公司时,原物业公司仍需与新的物业公司进行全面且细致的交接工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取消怎么办理

房地产服务企业若要进行分立或合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前往初始取得资质认证的审批部门提交资质证书注销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评估和评定其资质等级。倘若房地产服务企业因为破产、停业等原因而停止全部业务运作,则需在正式取消营业执照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质证书交回最初批准其获得该证书的审批部门进行注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明确规定,一旦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之时,物业公司有责任将物业管理用房以及相关的所有资料无条件地、全面地交还给全体业主委员会。若在此过程中已经成功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则原来的物业公司必须要与新选聘的公司顺利地完成所有相关事务的交接手续。在这个交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资料极其丰富且复杂,其中主要包括了竣工验收图、各种设备的技术资料、物业的保修文件以及相关的使用说明书等等。当业主委员会正式确认了新的物业公司之后,原来的物业公司仍然需要与新公司进行更为细致入微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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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我该如何救济?救济的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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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维权
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你想投诉物业违规,可以书面记录物业违规的事实过程,最好配有照片、视频的影像资料,然后携带上述材料去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物业科投诉。有些地区房管局和建委合并,成立了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也可以去住建委的物业科投诉。如果有街道办事处一类的政府办事机构,也可以向街道办投诉。如果实在不行,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二、如何避免物业管理纠纷
目前物业管理收费纠纷日益增多,纠纷焦点集中在业主或使用人认为有关服务费项目、标准、质量不合理、不合格,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或使用人不遵守物业管理公约,不按时交纳管理费,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目前,由于物业管理刚刚起步,问题不单是某一方的过错那么简单,因此购房者为避免纠纷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
②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③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④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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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如拒绝退出,其是否可以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律师回复] 实践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而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并导致了不良的后果,有的导致群体性事件,更有甚者造成人身和财产伤害。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该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之规定,该请求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
朋友最近因为自己的房子出现了一些问题,想要终止跟物业的合同,想请问律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办法是什么,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
[律师回复]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由业主委员会行使:
1.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 A.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B.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C.移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返还预收物业费请求权由业主行使: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无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
②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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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违法。法律责任一般是由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引起的,因此,违法本身的构成条件,自然应当成为法律责任构成的基础和必要的前提条件。
(2) 损害结果。损害是指给被侵害方造成的利益损失和伤害。损害的形式主要有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和其他利益方面的损害。损害的范围包括直接实际损害和丧失预期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害。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特定利益关系造成了危险或损害,并且危害结果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程度,是构成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在有些法律责任中,损害结果不是必要要素。
(3) 因果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联系。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是一般的因果关系,而是指某种事实上的行为与特定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如果某项损害结果不是因某人的行为所必然引起的,则该行为人就不对该项结果负责。由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多种多样,有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之分,有一果多因和一因多果之分;因此在把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归于某一违法行为时,必须搞清楚违法行为与特定的损告结果之间的联系,这对于行为定性、确定法律责任种类和大小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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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服务人,履行解聘通知业务的是业主。当然,若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另有约定,且约定合法,那么提前解除的期限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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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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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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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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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如拒绝退出,其能否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律师回复] 实践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而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并导致了不良的后果,有的导致群体性事件,更有甚者造成人身和财产伤害。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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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最近时间想开家小物流公司,但是他也是刚踏进这行,对什么都不了解,所以就请我帮忙找个律师,根据物流企业法律服务合同都有什么内容,物流服务合同有哪些潜在风险
[律师回复] 1 对行为性质认识错位的风险
第三方物流属于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因此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目前我国物流市场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大多数第三方物流企业均属于接受客户的委托,根据客户发出的指令处理货物,以费用加利润的方式定价,收取服务费。这种经营模式与传统运输业、仓储业等的区别不大,其法律性质仍然是运输、仓储等合同关系。第二种,在发展模式上呈现出依托其他各种经营业态发展的特色,其中主要有分销、代销、寄售、邮购、展卖、超市零售等。例如,仓库所有者在仓库租赁合同中同时约定为承租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那么这份合同的性质一部分属于租赁合同,另一部分则属于提供装卸搬运劳务的委托合同。此类变异了的第三方物流,其法律性质要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第三种,第三方物流企业代替货主进行物流系统设计并对系统运营承担责任,而且第三方物流企业不一定保有物流作业能力,具体的作业可以采取对外委托的方式由专业的运输、仓储企业等完成。在这种经营模式中,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则表现为一种提供智力型服务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三方物流因其经营模式的不同而表现出纷繁复杂的法律属性。因此,实践中一些企业由于不清楚自身的法律性质而将本应由他人承担的责任错由自己承担。例如,承运方投保之后,保险公司往往在货物赔偿方面设置了免赔额,据此,因不可抗力、第三人侵权等造成货损时,承运方即使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也要全额赔偿货方,白白遭受了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根据保险惯例,如遇非承运人原因(免责除外)导致货损情形,应该由货方承担风险;承运人投保属于为货方保险的委托代理行为,保险行为的后果应直接归于货方(委托人),保险免赔额部分的损失也应由货方(委托人)承担。由此可见,对行为性质认识的错位也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2 来自电子合同的风险
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拟定的合同,即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其实现过程就是用户将有关数据从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送到有关交易方的计算机方信息系统的过程。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法提出了挑战。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笺、数据电子(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有形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可见,合同法把电子合同纳入了“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但事实上,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法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有着许多新的特点,同时也就存在一些新的潜在的风险。例如,双方当事人不见面,要约与承诺通过互联网进行,其身份的确认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电子合同的订立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电子证据非常容易被修改而且可以不留下任何痕迹,当事人请求若采用拨号上网或其他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方式来收集证据有极大的风险性;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电子证据进行具体规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遭到质疑等等。
3 来自其他不同类型合同的风险
运输合同风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运输是物流业很重要的业务。物流企业既可以作为承运人,也可以作为托运人,甚至有时两种身份兼而有之。不同的身份,其权利义务完全不同,所要承担的风险责任也就不同。
物流企业之间协作的合同风险。在与分包商或信息系统提供商的合作中,当客户发生损失后,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无论造成过失的是物流商还是分包商、信息系统提供商,对外赔偿都要由签订合同的物流企业首先承担责任,事后再对有责任的分包商或信息系统提供商进行追偿。与资信好的企业合作,便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清偿,把风险降到最低,反之则可能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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