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立案审理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尽快任命审判检察官,针对人民法院正在进行中的民事审判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展开详细的审核工作。尤其是对于那些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判表示不服的案件,检察院必须深入研究这些裁判是否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法定抗诉条件;
同时,也须对这些裁判是否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抗诉前提条件进行细致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发回重审后撤诉流程是什么
撤诉申请,即原告在人民法院已接受立案并开始诉讼程序之后,直至正式判决之前,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该院表达撤回诉讼的意愿。
2、法院对于原告的撤诉请求需要进行认真审查。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裁定批准撤诉,此案即可告结;反之,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法院应做出裁定予以拒绝,案件将持续审理下去。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在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之后,检察院应当及时地指派相应的检察官去审核对应的法院的民事或者行政审判工作。尤其对于涉案人员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的情况,检察院更需要对此类案件进行深度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抗诉条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所设定的抗诉前提,从而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