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当事人对于工伤认定结果持有异议,如选择直接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则需注意在此期间应维持在六个月之内;而若是采取先申请复议而后发起诉讼的方式,则需注意此时的法定时限为十五天,自接到相关行政决定书或至复议期结束之日起计算。以下是关于工伤认定时效的具体规定:
首先,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时,若由用人单位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则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评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若由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家属、工会组织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则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评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工伤认定书去哪里拿
工伤认定申请书可以向进行鉴定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或劳动及人力资源保障局领取。相关机构在做出裁决后,应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裁定说明书发送给受到损害的雇员(或是其近亲家属)以及雇主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当当事人对于工伤鉴定结果持有异议之时,可直接在法定的六个月时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反之,倘若选择先进行行政复议程序然后再行诉讼程序,则需要在收到行政裁决书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后的第十五日起算,在此期间内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关于工伤鉴定的时效性规定如下:直接提起诉讼的时限为六个月,而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再行诉讼的时限则为十五天。敬请各位务必关注并掌握好上述时限,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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