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证有问题找谁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请直接联系所在乡镇机关或县级政务部门。
至于涉及的确权责任主体,依据现有规定,应当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级别或者相同等级别的公共机构,换言之,仅有这类权限的政府才能行使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职责。任何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的争议问题,均应先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移交至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裁决。若当事人针对某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策仍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程序。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以下几点所示:
第一,存在异议的土地。准确来说,土地确权的关键在于明确其权益所属问题。由于某些土地可能正处于争议阶段,通常需待争议得到顺利解决后方能进行确权操作。
第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垦的荒地及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无法明确归属到个人名下。每个村集体可能都拥有一定量的荒地以及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资源,而这些土地在平时经村民自行开垦时也普遍不会引发其他争议。
然而,在本次土地确权过程中,如果涉事农户没有与发包方签订相关的土地承包协议,那么此类土地将只能被确认为村集体所有,而非指定农户私人享有所有权。
最后,对于已经完成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且获得林权证明和草地证书的耕地,在这次确权工作中将不再列入考虑范畴。当涉及承包经营的林区和草地时,倘若农户已成功领取和持有相应的林权证明和草地证书,便无需在农村土地确权项目中再另行确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确权证上的地少了,怎么写证明
土地确权证书已经颁发完毕,然而若发现实际确权面积有所减少,权利所有者可以提出申请进行更正登记。在此过程中,权利人需准备好相应的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能证明土地登记簿上记载内容存在错误的相关材料,并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提交申请。待该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将依法进行更正处理。更正登记的目的在于全面消除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不一致现象,从而防止第三方当事人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簿而获取其中所载明的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欲获取相关咨询,敬请您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政务部门进行查询。确切权责主体须由县级及其以上级别的公共行政机构担任。若存在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之争端,首先应尝试通过双方协商加以妥善处理;若协商无法顺利实现,应按照程序交由地方政府做出公正判决。若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途迳提起法律诉讼。特别情形包括:对于存在争议性的土地权益,应在争议事项得以解决之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未经合法审批程序擅自开垦的荒废土地以及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的土地应属村集体所拥有的财产权益,已履行退耕还林或者还草义务的耕地将不再继续进行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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