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之所以选择如此行事,其目的在于在劳动者面临劳资纠纷时能尽量降低对诸如加班工资及补偿待遇等方面的损失支出。当劳动者的实际薪水超出劳动合同规定的数值时,他们必须保持相关凭证以证明实际所得薪酬,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实行现金支付工资方式的劳动者而言,更加需要妥善保管工资条。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可能会依据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来提出有关工资水平的诉求。在此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实际的工资收入,那么仲裁机构将会依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金额认定工资标准,这将导致加班工资、补偿金等各种津贴的缩减。
2.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若仅按照劳动合同所载明的工资进行缴费,则会产生少缴行为,若对此不满,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保局进行投诉。社保部门有权责令企业予以补足未缴部分。
此外,劳动者还有权因企业未能依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自行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且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可以以公司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38条的内容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决定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供完备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其次,当用人单位的实际行为严重侵犯到劳工的合法权益时,劳工人人即可对劳动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无须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通知,即可自主决定终止与企业的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出于避免因劳资矛盾而蒙受不必要经济亏损的考虑,许多公司采取了相应的策略,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对员工加班工资以及遣散补偿等方面的调整。因此,劳动者应该重视保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相关凭据,以此来确保自己的实际收入得到准确反映,从而在各种可能出现的争议中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如果发现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社保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其补齐欠款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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