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的房子提早退租是不是押金不会退
在订立的租房合同被提前解除之际,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原本缴纳的租金押金。租约押金充分体现了缔约双方的自愿平等原则,只要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彻底终止并未产生任何其它形式的纷争,那么先前所收取的租房押金理应全额退还,若因提前解约而对租赁物产主引发损害,则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扣除部分押金或者额外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租的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宪法规定,租用的房产同样可被司法机关实行强制性执行举措,然而这并不代表就能侵犯租户的基本生活权益。当房产遭遇到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执行时候,其产权变更情况,一概不会干扰到承租者对于该房产使用权的正常享有,原先所签署的租赁协议依然仍旧具备法律约束力。换句话说,倘若被执行人和案件外的当事人之间签署的租赁协议是在司法机关进行查封之前完成的,且前者实际上已经占有了该房产,那么这样的情况便不会对司法机关的执行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干扰。如果当事人已经向执行机关提交了书面执行异议申请并附加了相关证据材料,那么这种举动将会直接影响到执行的整个过程和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租赁协议提前解除的情境中,签订协议的各方都有权利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租金以及押金。押金的设立旨在体现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法律关系正式终止并且不存在任何争议,那么押金就应当全额予以退还。然而,如果提前解约给对方带来了损失,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该扣除部分押金或者进行额外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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