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期间缴纳单位部分还是个人部分
在休产假期间,社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当由个人全额承担并交付给单位;而对于单位所交纳的那部分款项则应该有该单位负责。当女性员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了生育津贴时,不能由单位随意扣除其个人缴纳的部分费用,而是应当将个人的那部分费用交还给单位。
然而,相对于这部分由单位缴纳,但与劳动者无关的费用,劳动者无需负担。针对女性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所获得的生育津贴,若其所在企业已然加入生育保险,那么该费用将按照用人单位去年全年度内全体职工的月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反之,倘若该企业还不曾参加过生育保险,那就根据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若是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情况下,将直接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若单位尚未加入此项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本人直接承担相应费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若在职员工在享受产假期间,恰逢所在公司宣告破产,那么她将有权获得基于其在企业供职年限的经济赔偿。具体而言,每圆满服务用人单位一年,公司有义务向该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数额进行补偿;若该员工自入司以来尚不足一整年,侵权责任方仍需以一整年来计算;若该员工加入公司时间尚不及半年,则将获得半个月岗位薪酬作为法定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休产假的这段时间内,个人需自行承担社会保障中的全部个人缴纳部分,然后将其交付给所在的工作单位至于单位所需要缴纳的那部分费用,则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当生育津贴被领取时,用人单位不得从其中扣除个人所缴纳的那部分费用,而是应该将其完整地返还给员工对于那些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但却与劳动者本身无直接关联的费用,劳动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关于女职工的生育津贴问题,这笔款项通常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来支付的,具体的支付方式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已加入生育保险体系同样,生育或流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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