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后,具体的赔偿内容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划分:
首先,若用人单位已经依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则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安排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时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相关治疗所需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此外,还需支付住院伙食补贴费用与至统筹地区外就医期间的交通住宿费用。
其次,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且也无需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在此情况下,所有涉及到工伤赔偿的项目均须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
最后,当用人单位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地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且劳动者经之鉴定存在伤残等级时,相应地,用人单位除了要负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之外,还要向5、6级残疾等级雇员发放津贴,同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认定书去哪里拿
工伤认定申请书可以向进行鉴定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或劳动及人力资源保障局领取。相关机构在做出裁决后,应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裁定说明书发送给受到损害的雇员(或是其近亲家属)以及雇主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在经过工伤认定之后,涉及的赔偿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别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充分地缴纳了相关的工伤保险费用,那么他们将承担起全部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为员工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以及康复所需的各项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以及因外出就医所产生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等另一方面,若用人单位未能足额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那么所有与工伤有关的赔偿项目都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并且劳动者被鉴定出具有伤残等级,除了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之外,用人单位还需要向五、六级残疾的员工发放津贴,并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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