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1.行政裁决:在拆迁人和被拆迁方或被拆迁方和租住户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共识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此进行行政裁决。
2.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在签订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如果被拆迁人或者租住户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离,拆迁方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或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拆迁人认为必要,可以向法院申请先行执行相关程序。
3.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决定持异议,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进行行政诉讼前必须首先满足一定前提条件,即当事人对之前的行政裁决议不满意,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复议,若复议结果仍然不符合预期,才能发起行政诉讼。
4.补偿协调裁决:针对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引发的纠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提供协调服务;若经过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则应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裁决。这种做法是为了有效减轻和解决因征地问题产生的各种纠纷,也是我国政府在这一领域实行的重要制度之一。若遇到了拆迁纠纷,双方难以自行协商解决,那么便可以选择向建设部门申请拆迁行政裁决来解决问题。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赔偿什么时候给
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之内,拆迁补偿款通常会在拆迁补偿方案获得审批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得以落实并支付。就通常情况而言,承担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在与相关各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后、且在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之前,将补偿款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拆迁户。
另一方面,征地补偿主要是指国家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为了达到占用土地目的而对被占用主体所给予的各类补偿措施及标准。其中,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四项费用构成了征地补偿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征地都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各项费用。此外,倘若涉及到征用耕地或菜地,那么用地单位还需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另行支付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以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征地拆迁事宜大多须先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在征收土地方案经过合法批准之后,该批准权便会移交给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此后,负责组织这一专项行动的各级人民政府会将此方案在被征地区域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行政机构进行公开通告,从而让广大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拥有表达意见的途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在违反相关协议的情况下,拆迁方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交仲裁或诉讼申请如果对行政裁决结果表示不服,必须先进行复议程序,如仍然存在异议,则可进一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针对补贴发放标准所引发的争议,政府将负责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果,政府将依法作出裁决对于那些难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拆迁纠纷,当事人可向建设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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