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行政诉讼调解所需要的时间通常在七个自然日内完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并非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均可进行调解,仅限于涉及到行政赔偿、补偿等事项,同时也涵盖了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而决定做出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二、工伤行政复议好还是去法院好
对于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倘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依然不满意,则可以进一步申请行政诉讼。
然而,根据现行的法律制度,工伤认定乃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与权力范围之内,无论何时何地,均须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最终的认定结论,即行政复议程序为必经环节。
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并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进行判定,亦无法更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因此,其裁决结果仅限于维持或撤销工伤认定结论。在此背景之下,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属单位若对工伤认定结论持有异议,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满,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中,调解通常会于七个自然内工作日内完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非所有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都适用于调解处理,仅涵盖了那些涉及到诸如行政赔偿、补偿等特殊事宜的争议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产生的纠纷在调解环节,必须尊重法律程序,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如果调解工作取得成功,那么双方将就争议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应的调解协议书,从而使得该起案件得以妥善地解决然而,若调解未能达成预期效果,则将启动后续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调解的宗旨在于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同时也致力于维护广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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