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手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员工手册具备法律效应与否,其关键在于企业在制定过程中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及合法性的要求,如果严格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并完成了相应的程序步骤,那么该员工手册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同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员工手册本人没签字有法律效应吗
员工手册之签字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处提及的法律效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解读:
首先,若企业已按规定将制定好的员工手册向每位员工揭示、展示,通常在新进员工工作入职之际便予以签署,使他们得以明确表示同意并接受手册中所载明的各项规章制度,此时,员工手册无疑已经成为公开示人的劳动规章条文,具有确实的法律有效性;
其次,即使企业方已经取得了员工们的亲笔签名,倘若其中含有针对员工权益的严重不公正条款,那么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法庭或仲裁委员会往往会拒绝承认这些条款的法律约束力;
再者,如所签署员工手册存在显而易见的严重不公现象,则应被认为属于无效文件,劳动者有权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以确保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此外,对于发放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印刷文本并要求员工签字的确切程序,需说明已经收悉并审阅了相关规章制度,并对此表示同意及承诺予以遵守;
至于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这两项基本要素,作为劳动关系的稳固基石,理应被视为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劳动者须一同亲自签署认可,企业亦需圆满完成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员工手册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企业在编制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必经的程序及法律规定如果企业依据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编写,且已履行完了必要的程序步骤,那么这份员工手册将被赋予法律约束力所以说,在制订员工手册之时,务必确保完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此方可确保持续具备法律效力唯有合法规范、符合法规的员工手册,方能对企业与员工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量,从而有效维护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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