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尽管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并不构成劳动法上所定义的劳动关系,然而这一情况却完全满足了民法领域内关于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受雇于他人的员工在进行雇佣活动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其雇主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关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方直接导致了雇员的人身侵害,那么受害者有权选择要求第三方实现赔偿责任,同样也有权利请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而当雇主履行完赔偿责任之后,他是有权利向相关第三方追讨赔偿金的。
最后,由此可见,作为雇主,单位依法对其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负有特定的赔偿义务,绝不可能因为达成某种协议就能够轻易地规避掉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退休返聘员工被无故辞退是否合法
解除已退休的员工的再聘用合同,并不等同于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在这种情况下,该员工作为受雇人与用工方已经建立起的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无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退休返聘员工工伤怎么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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