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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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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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践合同主要分四类:个人借贷、定金、仓储保管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实践合同。其特点是除双方合意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现实交付,合同方生效。如借贷合同,双方不仅要达成协议,还需实际借款交付,合同才具法律效力。定金合同也需实际交付定金,仓储保管合同同样要求实际交付保管物品。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实践合同包括哪些

一、实践合同包括哪些

在实践中,实践合同大致可分为四类:

首先,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其次为定金合同,再次为仓储保管合同,最后还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各类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核心特点在于,除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之外,还必须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形式的现实交付,合同方能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有何区别

1、成立条件上的显著差异在于,诺成性合同主要依赖于双方合意的达成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除了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才能够得以正式成立并生效。

具体来说,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起,即可宣告合同正式成立;

然而,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仅仅达成合意并不足以使合同成立,还需要在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后,合同方能正式成立并生效。

因此,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属于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若违反此项义务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仅属先合同义务范畴,若违反此项义务将不会引发违约责任,但可能会被视为缔约过失责任

2、在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节点上,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达成合意)之际起,合同即告成立;

而实践性合同只有在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并且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后,合同方可正式成立。

3、关于责任方面的区分,对于诺成性合同来说,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属于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一旦违反此项义务,便会触发违约责任的承担;

反之,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底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并非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

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虽然不负违约责任,但有可能被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实践合同包括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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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包括哪些
实践合同主要分四类:个人借贷、定金、仓储保管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实践合同。其特点是除双方合意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现实交付,合同方生效。如借贷合同,双方不仅要达成协议,还需实际借款交付,合同才具法律效力。定金合同也需实际交付定金,仓储保管合同同样要求实际交付保管物品。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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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限连带责任在实践中的运用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限连带责任在实践中的运用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人们通常把这类公司叫作有限责任式公司。这种公司以资本作为信用基础,包括两方面内容: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通常情况下,人们愿意投资有限责任式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式公司的最大优点就是:“赚钱无限,责任有限”。但这种有限责任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有限责任,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就是一种无限责任。从投资风险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定的是一种风险小的公司形式,但违反法律时,股东就要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现在有些企业家认为有限责任式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很大的误解。
目前,中国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注册资本不真实,抽逃出资。这恰恰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要情况。注册资本不实在我国少数地方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偷税漏税案件中,执法机关往往发现违法公司存在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这不仅会使公司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而且有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应引起企业家们特别是民营企业家们的高度重视。
现在国有企业改制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改制为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而民营企业随着发展壮大也出现了集团化的趋势。全球范围内公司发展的潮流就是走向集团化、控股化,像跨国公司实际上就是一种集团化的公司。在集团化的公司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作为子公司股东的母公司会因一些情况的发生对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子公司只要实际上不具有的法人地位,就可以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子公司的一切债务都由母公司来承担。母公司一旦控制了子公司,就很可能利用这种控制权掏空子公司,而如果子公司对外只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对于子公司的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利的。这时我们就要揭开公司法人地位的面纱,让其背后的母公司站出来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判例。例如:《最高人民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的债权是一种次级债权。当子公司资不抵债时,子公司应该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人,而不是首先偿还母公司。
在实践中,我们的企业家往往认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是优先债权,这是错误的。在法律上,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是相对的,在子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当然应该首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在股东出资不实、子公司不具有的法人地位、母公司完全控制子公司等情况下,法律就将股东的有限责任改变成为一种无限的连带责任。股东只要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加重他的责任。因此企业家们应该自觉地遵守法律的规定,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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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在实践中的运用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无限连带责任在实践中的运用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限连带责任在实践中的运用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人们通常把这类公司叫作有限责任式公司。这种公司以资本作为信用基础,包括两方面内容: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通常情况下,人们愿意投资有限责任式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式公司的最大优点就是:“赚钱无限,责任有限”。但这种有限责任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有限责任,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就是一种无限责任。从投资风险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定的是一种风险小的公司形式,但违反法律时,股东就要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现在有些企业家认为有限责任式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很大的误解。
目前,中国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注册资本不真实,抽逃出资。这恰恰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要情况。注册资本不实在我国少数地方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偷税漏税案件中,执法机关往往发现违法公司存在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这不仅会使公司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而且有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应引起企业家们特别是民营企业家们的高度重视。
现在国有企业改制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改制为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而民营企业随着发展壮大也出现了集团化的趋势。全球范围内公司发展的潮流就是走向集团化、控股化,像跨国公司实际上就是一种集团化的公司。在集团化的公司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作为子公司股东的母公司会因一些情况的发生对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子公司只要实际上不具有的法人地位,就可以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子公司的一切债务都由母公司来承担。母公司一旦控制了子公司,就很可能利用这种控制权掏空子公司,而如果子公司对外只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对于子公司的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利的。这时我们就要揭开公司法人地位的面纱,让其背后的母公司站出来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判例。例如:《最高人民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的债权是一种次级债权。当子公司资不抵债时,子公司应该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人,而不是首先偿还母公司。
在实践中,我们的企业家往往认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是优先债权,这是错误的。在法律上,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是相对的,在子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当然应该首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在股东出资不实、子公司不具有的法人地位、母公司完全控制子公司等情况下,法律就将股东的有限责任改变成为一种无限的连带责任。股东只要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加重他的责任。因此企业家们应该自觉地遵守法律的规定,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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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包括哪些
实践合同主要分四类:个人借贷、定金、仓储保管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实践合同。其特点是除双方合意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现实交付,合同方生效。如借贷合同,双方不仅要达成协议,还需实际借款交付,合同才具法律效力。定金合同也需实际交付定金,仓储保管合同同样要求实际交付保管物品。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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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务无偿实践合同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单务无偿实践合同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单务无偿实践合同有哪些
实践合同为单务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两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有承诺,就不得反悔。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主要特征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
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
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
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实践合同名词解释,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实践合同名词解释,怎样才是实践合同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一、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典型的实践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不同之处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1、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5、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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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实践合同包括哪些合同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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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实践合同含义是什么,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一、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典型的实践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不同之处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1、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5、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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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都包括哪些种类
定金合同是一种担保合同,预付定金以确保主合同履行,完成后可收回或抵扣;保管合同是双方约定存放物品并由一方保管,保管人、寄存人和保管物有明确角色划分;自然人借款合同需双方自愿且实际交付资金,以资金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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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在实践中的运用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限连带责任在实践中的运用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人们通常把这类公司叫作有限责任式公司。这种公司以资本作为信用基础,包括两方面内容: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通常情况下,人们愿意投资有限责任式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式公司的最大优点就是:“赚钱无限,责任有限”。但这种有限责任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有限责任,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就是一种无限责任。从投资风险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定的是一种风险小的公司形式,但违反法律时,股东就要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现在有些企业家认为有限责任式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很大的误解。
目前,中国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注册资本不真实,抽逃出资。这恰恰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要情况。注册资本不实在我国少数地方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偷税漏税案件中,执法机关往往发现违法公司存在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这不仅会使公司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而且有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应引起企业家们特别是民营企业家们的高度重视。
现在国有企业改制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改制为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而民营企业随着发展壮大也出现了集团化的趋势。全球范围内公司发展的潮流就是走向集团化、控股化,像跨国公司实际上就是一种集团化的公司。在集团化的公司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作为子公司股东的母公司会因一些情况的发生对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子公司只要实际上不具有的法人地位,就可以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子公司的一切债务都由母公司来承担。母公司一旦控制了子公司,就很可能利用这种控制权掏空子公司,而如果子公司对外只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对于子公司的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利的。这时我们就要揭开公司法人地位的面纱,让其背后的母公司站出来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判例。例如:《最高人民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的债权是一种次级债权。当子公司资不抵债时,子公司应该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人,而不是首先偿还母公司。
在实践中,我们的企业家往往认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是优先债权,这是错误的。在法律上,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是相对的,在子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当然应该首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在股东出资不实、子公司不具有的法人地位、母公司完全控制子公司等情况下,法律就将股东的有限责任改变成为一种无限的连带责任。股东只要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加重他的责任。因此企业家们应该自觉地遵守法律的规定,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风险。
借款人借钱的合同是实践行为合同还是实践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否为实践行为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行为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实践合同以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的完成为成立要件。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颁行后,这种情况得以改变。根据区分原则,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未交付质押财产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二、实践行为合同法律上存在根据
(一)交易的无偿性与实践性合同的制度根据实践性合同与无偿性合同并不存在外延的重合,只是在历史传统中实践性合同较诺成性合同更多地包容了无偿性因素。合同的无偿性,常导致信守合同原则的调整。信守合同原则自应包含“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的含义。但面对一方纯获益、另一方纯受损的利益格局,上述约束力被“绕过”了。在探求当事人是否真正“心甘情愿”纯受损失时,法律会课以较有偿行为时更高的证明标准。口头的信誓旦旦尚还不够,交付实物的“肢体语言”才让人放心;法律通过向“受损”一方赋予其更多的合同自由,使它在合意达成之后还有最终决定合同命运的机会——交付标的物行为的选择,以平衡其纯受损的地位。这如以下三个典型场景所示:其
一,《法国民法典》1105条规定:“契约之一方当事人纯属无代价给予另一方利益时,此种契约为恩惠契约”,如无息借贷,无偿借用、委托、保管、提供劳务、留宿等,它们以实践合同的形式出现。其
二,在德国法中有“情谊行为”一说。除了“恩惠契约”所涉及的内容,情谊行为还包括临时帮助、请客吃饭等等日常社交活动。在此有判例指出:“一项情谊行为,只有在给付者具有法律上受约束的意思时,才具有法律行为的性质。”但判例又说:“在日常生活的所谓情谊行为中,一般情况下不认为行为人具有一项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要在非一般情况证明当事人有法律上受约束的意思,就只能脱离意思本身,而寻找更为明确的证据,这一任务于是落到了实际给付实惠的行为,给付充当了给予“情谊”承诺的“形式”。其
三,英美法上未发展出实践合同的观念,而是认为欲使一项允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必寻找受诺人为接受承诺而承担的对价——约因(cuse)。约因广泛包括各种在大陆法看来不能构成对价的受诺人遭受的各种不利益:一个年轻人依一富人为其提供大学学费的允诺而放弃了业余工作,放弃业余工作作为对允诺的“不利之信赖”就是约因。于是,一切可强制的合同都成了“有偿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这也反证了在大陆法上已反复证明的、无偿性与诺成合同为代表的现代合同制度的矛盾。
(二)交易的便捷性与实践性合同的制度根据波斯纳认为:“契约法的基本功能就是阻止人们对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也许是意识到这忽略了某些“例外”,他又补充:“并使之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例如,虽然买卖合同是法定的诺成合同,但人们在日常生活的小额交易中(例如在早市买两斤猪肉,在地摊上买几本旧书)并不会咬文嚼字地认为讨价还价的结果——合意——必须产生一项可强制的债。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来理解,比将对付款或交货承诺的反悔视为违约行为要深人人心得多。因为,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双方一般都能方便地在对方反悔以后及时找到替代交易对象,而在对方反悔时自己寻找替代交易对象以弥补信赖利益损失的机会成本,与将这种合同视为诺成合同时,通过强制执行原合同以实现内化在合同中的信赖利益的法律成本相比,又要低得多。方方面面的考虑阻止了债合同调整对象从财产权属变动的后果,以及向允诺作上溯的历史潮流。但抽象的合同原则并不能直接规定一种合同到底应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而是化为实践合同的支持根据与反驳意见间的争斗过程。以下是几个实践合同诺成化与反诺成化的争论的典型例子。所以,根据法律上的合同成立要件以及标的物的划分标准,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行为合同。同时,此类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还有责任方面也存在不同,虽然二者属于合同上相对立的双方,但也只是学理上的不同分类,他们最主要的还是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这也是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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