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方针来分析,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即把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一般来说这是个在法律范围内不被许可的行为。您可以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第六十二条明确指出了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在构建修建住宅设施时,应当遵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并且优先考虑利用原有的宅基地以及村内空闲地块。由此可见,要将耕地转化为宅基地的可行性是很小的。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一般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需要哪些手续
首先,申请者需向国家领土与资源管理局、建筑部及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土地使用权申请,经过仔细审查确认合规后,将颁发选址批准证书,此时申请者须按照相关法规缴纳选址规费;
其次,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办理相关的立项、规划、环境保护许可等法律手续,并根据需要支付各项审批所需的相关费用;
最后,向原预审的国家领土与资源管理局提交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经过各级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批程序。在征收土地时,必须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能够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并且其长期的生计也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而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在中国现行的土地利用策略规划中,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尤其是将耕地资源转化为宅基地,这一行为通常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住宅建设时必须遵守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并且应当优先考虑使用原有的宅基地以及村庄内部的闲置土地。因此,将耕地资源转化为宅基地的可能性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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