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工时制超出部分能怎么算
在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过程中,每个劳动者在实际作业的工作周期中都可能会面临过于繁重的工作负荷而被迫在某个具体的工作日(或者每周)内无休止地持续工作,甚至有时可能想去超越每日工作8小时或是每周累计工作40小时的常规标准,但是在此期间,他们每周累计的工作时间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定固定的总标准工作时间以内。因此,即使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所付出的时间远超规定的总计工时,只要在经由有关部门批准执行的综合计算周期里总计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那么这些额外的工作时间就不能被称为加班。在这样的综合工时制度下,员工能够获取加班费用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类为由于工作时间延长所产生的加班费,对于这类费用将按照基本工资的1.5倍进行结算;而第二类则为主管机关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期间需要雇佣劳动者进行的加班费,对此类费用将按照基本工资的3倍进行结算。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综合工时制工资计算方法有哪些
综合工时制度是以周、月、季度以及年度作为计算周期,融合计酬员工的劳动时间,但是所得到的每月平均用工时间及每周平均用工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一致。若选择实施综合加班计时制,应该经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明确批准。
同时,在综合计算周期之内,任何一天或一周的实际工作量都有可能超越每天8个小时或每周40个小时这个限度,然而全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却绝对不允许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对于超出部分,我们需要将其视为延长了工作时间,并且按照劳动法规进行支付报酬。若在法定节假日发生安排员工工作的情况,则需要按劳动法律法规来支付报酬。
另外,延长的工作时间在每个月份里平均下来不能够超过36个小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在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时,尽管劳动者可能会承受较为繁重的工作负担,但是其每周累计的工作时间必须受到法定标准的严格限制。任何超过每日8小时或每週40小时的工作时间,只要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并未超出规定标准,便不被视为加班。对于员工的加班费用,我们将分为两种类型进行支付: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我们将按照基本工资的1.5倍进行结算;而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则将按照基本工资的3倍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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