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工时制超出部分怎么算
1.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如果在周末安排必要的工作任务,应当优先安排相同时间段的补休,而在此期间内的法定节假日则不能进行补休。
2.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周期内的工作日正是处于法定休假日,那么相关工作时间的计薪应当按照300%的比例来进行计算。
3.如果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超出了所选时段(例如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中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上限,我们需要将超时部分的时间综合起来计算(不分是否处于休息日),并按照每小时150%的计薪比例予以支付薪酬。
4.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周期以外的延长期限内工作的小时数,平均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若超出此限制,则需按照每小时150%的比例计算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综合工时制工资计算方法有哪些
综合工时制度是以周、月、季度以及年度作为计算周期,融合计酬员工的劳动时间,但是所得到的每月平均用工时间及每周平均用工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一致。若选择实施综合加班计时制,应该经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明确批准。
同时,在综合计算周期之内,任何一天或一周的实际工作量都有可能超越每天8个小时或每周40个小时这个限度,然而全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却绝对不允许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对于超出部分,我们需要将其视为延长了工作时间,并且按照劳动法规进行支付报酬。若在法定节假日发生安排员工工作的情况,则需要按劳动法律法规来支付报酬。
另外,延长的工作时间在每个月份里平均下来不能够超过36个小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于采用综合工时制度的员工,在周末的工作时间,应首先考虑通过调休进行补偿,但在法定节假日内工作则另行规定。对于法定的休息日,若需要继续工作,其薪酬将按照300%的比例计算。而对于超时工作的情况,无论是否为休息日,都将按照150%的标准计发薪资。此外,每个月的加班总时长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有超出,超出部分将按照150%的比例支付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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