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即两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尽早撤销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应,并终止双方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而对于另一种情况——劳动合同的变更来说,它指的则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针对已经建立且未曾执行的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改善或增加删减。关于公司实行暂时停工一年后再解雇合同这一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即所谓的“本条款中提及的月薪,意指的是非间断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待遇”,这个“待遇”应当被理解成为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环境下,非中断或离去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其工作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并不包含劳动者在没有进行日常工作时所获得的例如病愈休息等法律规定以外的工资报酬。因此,如果该公司先行放假一年之后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是无需进行赔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可知,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公司放假一个月没有工资合法吗
若企业休假长达一个月并且在此期间未发放员工薪资,那将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果停工、停产的原因并非是由劳动者所导致的,那么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确定的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水平,绝不能低于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将终结;相比之下,合同内容的变更则主要涉及在合法范畴内修正或者改变现有条款。就公司决定放假一年后再行裁员之举而言,按照中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项的明文规定,此处所提到的“待遇”应当理解为员工在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过去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酬水平,并不包含那些非日常工作所产生的薪资报酬。因此,如果公司选择先让员工休假一年,然后再依据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并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