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满足以下四项核心条件:
首先,必须有处分权人未遵守适当的程序对不动产或动产进行不当行为;
其次,在受让方的态度上,必须是出乎其然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
第三点,受让方所接受的财产必须处于适合的价值范围内;
最后,该财产也必须依照相关法规已经完成注册或转移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善意取得的效力待定有规定吗
善意取得的合同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有效,然而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权利人予以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已获取处分权。在构成要件方面,首先要求主体适格,即转让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而受让人则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从客体角度来看,善意取得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受让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心态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兼备以下四个条件:首先,原处分权人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置其财产;其次,受让人在完全不知情并且没有任何过失的情况下获得了该财产;再次,受让人所支付的对价是合理公正的;最后,已经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公示程序。只要上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那么受让人便可以善意地取得该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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