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第42条内容是什么
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即出现自然灾害或事故,以及由其他不利因素所导致的情况,威胁到劳动人民的人身健康与财产安全时,为了对这些问题进行紧急处置,可以不受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每日额外工作时长的限制。具体包括:
1.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或事故等不利因素,导致劳动人员的生命健康及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亟需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2.当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以及众多公共设施产生故障,干扰到正常的生产秩序并因此而威胁到广大民众的利益时,必须迅速展开抢修工作,以保障社会的稳定运营。
此外,还有两种情况也被视为“特殊”情形,即3.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要求,涉及到其他相关事务的需求时,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法第40条的内容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条款中,详细阐述了雇主可以合法地解除与劳动者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各种特定情况。
这其中,主要包含了以下三个关键领域:
其一,当劳动者由于感染疾病或者承受身体上的伤害而无法如同之前那样胜任现有的工作职责;
其二,尽管雇主已经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或者对工作者进行岗位调整,但员工仍然无法适应并表现出无法胜任这项工作的状况;
其三,条件的限制使得劳动合同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无法如期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特定环境和情境之下,诸如自然灾难、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可能对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的身体健康以及财产权益构成严重威胁的不利因素出现时,理应不受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每日额外工作时长达至八小时以上的约束。这类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当人类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直接且紧迫的危胁之时;生产设备、交通网络以及公共设施因故障而导致生产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进而对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产生潜在威胁,此时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此外,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制度的具体要求,对于其他相关事务的处理也需要灵活地调整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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