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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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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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报酬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占据重要地位。根据我国法律,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薪酬等劳动报酬事项。这一条款涉及劳动者的核心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应得的报酬。因此,劳动报酬条款是劳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吗

一、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劳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便是关于薪酬方面的约定。

根据相关法规,劳资双方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包括以下关键条款:

第一,明示雇主公司以及其注册地址,同时明确表明公司法人代表或是主要负责管理人员;

其次,列明劳动者个人信息如姓名、居住地等个人基本资料,以及其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编号;

再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并确保此时间段内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服务符合一定质量要求;接下来,明确劳动者所需履行的工作职责、工作场所的具体位置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时间表和休息日,定期进行人员健康检查以确保员工的安全及对可能引起的职业伤害能够提供足够的防护措施;

最后,需要明确规定劳动者应获得的劳动薪资待遇标准,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社保福利等事项纳入劳动合同条款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报酬诉讼时效是多久

关于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期限为一整年;而劳资双方之间的仲裁时效则应从当事人知情或应该知晓自身权益所遭受侵犯的那一日开始计起。倘若权益受侵犯之日起相隔已经超过二十个自然年度,那么,依据人权保障法,对此类权益将不再予以司法保护。

然而在具备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后认为该情况确属例外的,仍然是可行的,可对诉讼时限作适当延长。若相关诉讼已经超出法定时效期限,但当事人出于自愿仍进行了相应履约行为的话,此等履约行为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然当劳动关系结束之际,有关劳资争议案件的审理申请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后的一年内递交至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条款被赋予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此项条款需明确定义并详细说明劳动者应享有的薪资、福利等相关劳动报酬事宜。由于该条款直接关乎到劳动者最基本且关键的权益保障问题,故此确保他们能够获取与其所付出的劳动相匹配的应有收益,成为了劳动合同至关紧要的构成要素。因此,对劳动报酬条款的严谨制定与严密执行将对于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产生深远影响,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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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工作要签劳动合同,因为第一次怕被骗,问一下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1、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
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等内容,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
4、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劳动成果的返还和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后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
5、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强制保险的方法,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的社会保险;
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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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报酬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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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李先生认为A企业言而无信,按照之前的口头约定,他应当拿全额工资,且公司的相关制度,在之前从未跟他提起过,便申请劳动仲裁讨要20的工资差额。
李先生与A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那么他究竟应该拿多少工资呢 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本案是因双方对劳动报酬未明确约定而引起的纠纷。法律对于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不明确,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双方只要有统一的意见,即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补充协议。这就给了双方和谐解决纠纷的可能。但本案中,单位方坚持有制度规定,李先生又坚持追索报酬,双方失去了达成一致的可能。
双方未能就不明确条款达成一致,进行补充约定。那么应当适用公司的集体合同约定。集体合同作为职工一方与公司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代表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个体合同中没有相应的约定时,可以予以适用。本案中,A企业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所以,无从适用集体的约定。
无集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同工同酬。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对同种、同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同等对待,支付同等工资。本案中,公司所谓的新进员工即要扣发20的工资是没有依据的,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虽然李先生是新进员工,但是其操作工的岗位、工作内容皆与其他员工一致,应当享受与其他员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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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的员工薪酬是否属实行员工薪酬保密制度
[律师回复] 公司实行薪酬保密制度不违法,但公司应该向员工公示每个工作岗位的具体工资标准。
保密工资制指灵活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劳务市场供求状况,并对职工的工资收入实行保密的一种工资制度。避免职工内部相互攀比,减少矛盾。由于工资是由厂方和员工直接协商确定的,双方都能接受,一般都比较满意,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改变员工的工资额能升不能降的弊病。工资水平可以随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而升降,促使员工转向紧缺的工种,保持各类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关系。同时,它也有利于职工在最佳年龄期间取得最佳的报酬。
①职工的工资额由企业根据操作的技术复杂程度、职工的技术熟练程度和职工当面协商确定,其工资额的高低取决于劳务市场的供求状况和企业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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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企业对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水平高的职工愿意支付较多的报酬。如果企业不需要该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工时,就可能降级使用或支付较低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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