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认定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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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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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死亡认证需满足:工作时间内因疾病或工伤事故、职业性中毒导致的死亡;工伤或职业病后医疗期内死亡;旧疾复发死亡;残疾1-4级接受津贴时死亡。申请流程包括受理、资料补充、审查决定、通知及异议处理。若对认定有异议,可在60天内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诉讼。
工亡认定条件

一、工亡认定条件

在进行工伤死亡认证时,通常会满足以下五项基本要求:

首先,在工作时间内和特定的工作岗位上,由于突发疾病而引发的不幸身故,或者在历经48小时的紧急救治后仍未脱离危险状态的情况,均可视作工伤范畴;

其次,在因工伤事故或职业性中毒而导致的即时死亡也将被纳入工伤范围;继而,如果员工在遭受了工伤伤害或是受到了职业病侵袭后暂时无法工作,但仍然在医疗期内离世,此类情况依然属于工伤范畴;

再者,当工伤患者或患有职业性疾病的员工的旧疾再次发作并最终夺去生命时,同样属于工伤范围;

最后,若是因工伤导致残疾程度被评定为1至4级,并且正处在接受伤残津贴的阶段,那么在此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离世将自动被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伤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当申请人满足了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对此类申请予以受理。若在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中有部分缺失,我们将会及时告知当事人在15天内补充完整。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出具的诊断报告,或者是无法出示工伤职工与单位之间明确的雇佣关系证明以及认定工伤所需的必要证明文件,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能会拒绝受理。

如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且查阅证据具有可靠性,那么我们将在30天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策。对于这一决定,我们将会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给相关方,例如企业、涉事员工及其家属以及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机构等。对于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的工伤认定通知有任何异议或者不理解之处,当事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的第60天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选择在三个月内通过法律途径,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亡认定书下来了,接下来怎么走程序

在工伤认定手续完备之后,您有权于病情状况趋于稳定之际,向所在区域的市属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递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为了确保申请顺利通过,请同时附上书面形式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具备法律效力的诊断证实以及工伤职工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关于工伤死亡的确认证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标准:首先是在正常工作日期间,由于突发的疾病或者严重的工伤事故引发的人身伤亡;其次是在遭到工伤或职业病伤害之后,处于法定医疗期限范围之内的意外离世;再者就是在原有疾病重新发作而导致的不幸离世;最后则是伤残等级在第1至第4级区间,正在享受相关津贴待遇时发生的生命消逝。针对这几种情况,具体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了受理、资料补充、审查决策以及通知和异议处理等环节。如果对于最终的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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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亡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意外发生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 3)突然发生的,即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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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后死亡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工地受伤后死亡认定的条件有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再者就是在工作时间内或场所内因履行工作的职责而受到的意外或暴力的伤害等等,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到相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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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申请工亡认定需要哪些条件,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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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死亡如何赔偿,工伤认定的条件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工伤事故死亡如何赔偿,工伤认定的条件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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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职业病死亡后是否认定为工亡?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因为工作导致自己本不该有的疾病出现了,比如,白领一般都是颈椎病比较多,矿工的职业病是矽肺病,老师的职业病是呼吸道疾病等等,在职时,有这样的疾病,职工所在单位应该进行赔偿,如果职工退休后,职业病加重或者导致死亡呢这该怎么办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以上的条例,只要职工的职业病的诊断是有效的,在诊断鉴定1年的有效期内都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并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在职的退休员工因为职业病死亡的,其原单位应该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原单位拒绝,则可由家属提出申请。决不能因为职工不在职就不担负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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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认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
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三,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问题主要出
第三种情形中。
二、工房承租人死亡怎么确定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
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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