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认定所必备的条件即具备哪些情况可以确认为工伤。以下是详细阐述: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或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内,因意外造成身体损害或急性中毒等突发状况属于工伤范畴;
其次,在正式开始实际工作之前的一定时间内,尽职开展与任务相关的预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所产生的人身损害亦可认定为工伤;
再者,员工出于维护岗位职责,以阻止他人非法意图未果,从而遭受来报复性的人身攻击也可视为工伤;
另外,因为职业因素患有职业病也同样符合工伤认定要求;
此外,即使不在当前用人单位的日常职责范围之内,但因工作需求被指派至本单位之外,或自主选择在外部环境中履行与本职紧密关联的工作,这样的情况同样属于可认定的工伤范围;
同时,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导致的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都应涵盖在工伤认定之中;
最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以及国务院公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明确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也在此范畴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书去哪里拿
工伤认定申请书可以向进行鉴定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或劳动及人力资源保障局领取。相关机构在做出裁决后,应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裁定说明书发送给受到损害的雇员(或是其近亲家属)以及雇主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在工伤认定的环节中,以下几个要素是必须要满足的条件:首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为执行相应的任务而导致的身体损伤;其次是因准备工作或者是工作的收尾阶段而产生的意外伤害;再次,如果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遭受暴力行为带来的损害也应被视为工伤;此外,患者若患有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疾病也是符合认定条件的;此外,如果员工为了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而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并在此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是由于事故而失去联系,那么这种情况亦可被作为工伤来处理;最后,如果员工在上下班的过程中遭遇了车祸或其它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也应该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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