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之际,雇佣方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事宜,那么首要之举应是寻求与其属地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明确表达自身权益保护及忧虑重重的状况。倘若沟通无果,雇员可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管理机构递交投诉或者举报信件。若是经过以上种种途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雇员则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求,若对于仲裁判决不能接受,雇员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进而要求雇佣方尽快弥补社会保险手续漏洞,以及所拖欠费用,甚至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至于关于《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任凭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雇佣方都有义务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若社保局对投诉置若罔闻,雇员同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社保问题。上述皆是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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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有效吗
对于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会保障权益的员工来说,该行为本身并无法律效力的支撑。身为雇主,有责任和义务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保障措施。依照相关法律体制的规定,雇主须在员工开始工作的第三十个日历日内为每位员工向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申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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