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仅购买了员工社保福利而未发放工资,此可视为确认员工与企业间存在雇佣劳务关系。当遇到类似情形时,劳动者有权寻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援助,向其提出申诉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薪酬。
同时,劳动者也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如下赔偿:
(1)未按合法、合理或约定支付劳动者应得工作酬劳;
(3)在法定节假日或日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但未能进行必要加班薪资补偿的情况;以及
(4)在解除或终止雇用合同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单位只是单休需要补偿给员工吗
关于每周单休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能够获得N+1的赔偿问题,请允许我详细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并无过错就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没有提前告知员工,那么用人单位才需要为其支付N+1的赔偿费用。
其中,“N”代表的是经济补偿金,即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长度进行计算,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薪资;而“+1”则源自于“代通知金”,这部分薪酬应以该员工上个月的实际工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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