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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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购房者在多种情况下有权提出售房申请,包括套型误差、面积误差、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商品房质量问题、延期交房、在建工程转让和法定不得转让的商品房等。在这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或与开发商重新协商,开发商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否则视为默认接受相关变更。
商品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一、商品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条例的明确规定,除了合约条款本身所明示的事项之外,购房者均有机会提出售房申请。

具体来说,可能涉及到如下几个状况:

首先,套型误差较大。针对采用按套(单元)计价方式进行销售的预售商品房,当实际套型与设计图纸出现显著偏差,且相关尺寸超过了预定误差范畴,倘若在合约中没有对相关处理方式予以约定,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或与房地产开发商重新协商确定总价款。在此种情况下,如购房者选择退房,则开发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面积误差过大。在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产生差异的情况下,若合约中未就此做出明确规定,当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过3%时,购房者同样拥有退房的权利。此时,开发商应在购房者提出退房请求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将购房者已经支付的房价款项全额退还,并且还需要支付已付款项的利息;

再次,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对于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除非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必须在变更确立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愿意退房。若购房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未做出书面回应,则视为其默认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因此引发的房价款变更。若开发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购房者发出通知,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最后,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必须是经过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若在交付时发现商品房的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若购房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验。若经确认确实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此外,延期交房也是购房者可以考虑的一种情况。购房者可以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出售的房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违约金。若开发商的延期行为超过了合理期限(通常为一年),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法院强制开发商退房;

另外,在建工程转让也是购房者需要关注的一点。在商品房预售后,开发商有意转让在建的商品房建设工程,须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商品房购买者。购买者有权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若购买者未能按照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商品房建设工程的受让方应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责任;最后,对于法定不得转让的商品房,购房者同样可以选择退房。例如,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共有项目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商品房、权属存在争议且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商品房、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商品房等,这些类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二、商品房产权到期后要怎么办

在商品房所占有的使用权限到期之后,是允许进行续期申请的。只要符合续期条件,且成功获得审批,便可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土地出让金,从而使使用权得以延续下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位于具有七十年使用年限住宅用地之上的商品房而言,当其使用权限到期后将会自动续期,无需另行申请。关于房屋以及土地的产权问题,实际上是包含着两个主要部分,即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

其中,房屋所有权是永恒不变的,而土地使用权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设定为四十年、五十年或者七十年不等,在期限届满之时将自动进行续期处理,同时所需支付的续期费用也将依照当时的情况适当上调,具体为1%-10%之间(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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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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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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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包含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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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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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购房者在验收房屋的时候发现房屋主体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以拒收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而导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有关机构核验后属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申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可申请出卖方赔偿损失。
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同约定
一般在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会约定存在房屋面积误差如何处理,按照《解释》中第十四条的内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注明的房屋面积与实际相比缩水超过了3%,且双方没有对此问题约定好解决方法,购房者可申请退房并解除合同,出卖方则应无条件返还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3、逾期交房
现在大多数的新房都是以期房的形式出售的,期房的房屋交付时间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按照《解释》第十五条,如果出卖方延期交房,购房者已经明确通知催促后三个月仍未交房的,购房者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方返还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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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的重要依据。而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之分。如果购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就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协商一致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合同的解除的条件已有明文规定,那么购房者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轻而易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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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哪些情况下可双倍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买商品房可双倍赔偿的情形
1、合同订立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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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订立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交房阶段——《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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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的,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双倍惩罚性赔偿;
2、该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
3、该惩罚性赔偿的双倍,不是合同标的额的双倍,而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这是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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