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条例的明确规定,除了合约条款本身所明示的事项之外,购房者均有机会提出售房申请。
具体来说,可能涉及到如下几个状况:
首先,套型误差较大。针对采用按套(单元)计价方式进行销售的预售商品房,当实际套型与设计图纸出现显著偏差,且相关尺寸超过了预定误差范畴,倘若在合约中没有对相关处理方式予以约定,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或与房地产开发商重新协商确定总价款。在此种情况下,如购房者选择退房,则开发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面积误差过大。在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产生差异的情况下,若合约中未就此做出明确规定,当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过3%时,购房者同样拥有退房的权利。此时,开发商应在购房者提出退房请求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将购房者已经支付的房价款项全额退还,并且还需要支付已付款项的利息;
再次,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对于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除非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必须在变更确立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愿意退房。若购房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未做出书面回应,则视为其默认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因此引发的房价款变更。若开发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购房者发出通知,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最后,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必须是经过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若在交付时发现商品房的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若购房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验。若经确认确实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此外,延期交房也是购房者可以考虑的一种情况。购房者可以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出售的房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违约金。若开发商的延期行为超过了合理期限(通常为一年),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法院强制开发商退房;
另外,在建工程转让也是购房者需要关注的一点。在商品房预售后,开发商有意转让在建的商品房建设工程,须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商品房购买者。购买者有权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若购买者未能按照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商品房建设工程的受让方应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责任;最后,对于法定不得转让的商品房,购房者同样可以选择退房。例如,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共有项目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商品房、权属存在争议且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商品房、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商品房等,这些类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二、商品房产权到期后要怎么办
在商品房所占有的使用权限到期之后,是允许进行续期申请的。只要符合续期条件,且成功获得审批,便可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土地出让金,从而使使用权得以延续下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位于具有七十年使用年限住宅用地之上的商品房而言,当其使用权限到期后将会自动续期,无需另行申请。关于房屋以及土地的产权问题,实际上是包含着两个主要部分,即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
其中,房屋所有权是永恒不变的,而土地使用权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设定为四十年、五十年或者七十年不等,在期限届满之时将自动进行续期处理,同时所需支付的续期费用也将依照当时的情况适当上调,具体为1%-10%之间(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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