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工亡单位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一)遗属抚恤金的发放额度为,按照统筹区域内同类职工在上年平均月工资水平的6个月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二)对于因公殉职员工的家属,依据该职工生前所提供的主要生活来源及无劳动能力程度的不同,进行相应的辅助资金的分配;标准如下:对配偶每月的抚恤金发放比率为其生前工资的40%,其他亲属则为30%,而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的抚恤金发放比率在此基础上还将额外增加10%。
同时,所有抚恤金的总和应不超过该员工生前的工资水平。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明确规定;
(三)对于因公殉职员工的家属,国家将给予一次性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对于因工受伤的员工,他们有权提出以下赔偿请求:
1、医疗费用:如果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那么这些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
2、职工在住院期间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过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进行规定;
3、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果职工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他们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会改变,仍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停止发放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他们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护理费: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那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三个不同等级进行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二、员工工资税收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额等于(其总薪酬——包括“五险一金”在内的费用支出——扣除特定数额后,按照特定税率以及相应的速算扣除数);而应缴纳税额则是指全部当月应当纳税的所得额度乘以对应的税率,再减去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实际工资就是从应得的工资中,除去四金以及已经缴纳的税款;
至于每个月份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则是将应纳税收入与四金之差值减去5000元;此外,税款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每个月的5000元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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