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亡单位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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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属抚恤金以统筹区域内同类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为基数计算。因公殉职员工家属的抚恤金,根据生活来源及无劳动能力程度分配,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额外增加10%。一次性补偿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员工有权获得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生活护理费等赔偿。
员工工亡单位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一、员工工亡单位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一)遗属抚恤金的发放额度为,按照统筹区域内同类职工在上年平均月工资水平的6个月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二)对于因公殉职员工的家属,依据该职工生前所提供的主要生活来源及无劳动能力程度的不同,进行相应的辅助资金的分配;标准如下:对配偶每月的抚恤金发放比率为其生前工资的40%,其他亲属则为30%,而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的抚恤金发放比率在此基础上还将额外增加10%。

同时,所有抚恤金的总和应不超过该员工生前的工资水平。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明确规定;

(三)对于因公殉职员工的家属,国家将给予一次性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对于因工受伤的员工,他们有权提出以下赔偿请求:

1、医疗费用:如果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那么这些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

2、职工在住院期间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过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进行规定;

3、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果职工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他们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会改变,仍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停止发放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他们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护理费: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那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三个不同等级进行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二、员工工资税收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额等于(其总薪酬——包括“五险一金”在内的费用支出——扣除特定数额后,按照特定税率以及相应的速算扣除数);而应缴纳税额则是指全部当月应当纳税的所得额度乘以对应的税率,再减去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实际工资就是从应得的工资中,除去四金以及已经缴纳的税款;

至于每个月份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则是将应纳税收入与四金之差值减去5000元;此外,税款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每个月的5000元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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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依据上述法规,关键是确定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时间,如果职工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就可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如果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只享受部分工亡待遇。
王某是山东某设备公司的参保职工。1月,王某下夜班后被一载货车辆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伤及脑干,生命体征不稳。依据单位申请,4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因伤情严重,王某一直在医院重症室救治,7月,王某医治无效后死亡,其亲属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称王某早已被认定为工伤了,现在去世了,当然是工亡,要求按工亡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受申请后,出现了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只是认定为工伤,并未被认定为工亡,不能按工亡标准支付待遇。虽然王某未作劳动能力鉴定就去世了,但依据其病情资料、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确定伤残等级,应按此来支付其工伤待遇。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未认定为工亡,不能全额支付王某亲属工亡待遇,但依据规定,应支付王某亲属部分工亡待遇。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7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按照王某伤情,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应于1月期满。其近亲属未按规定要求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也未提醒,因此,王某停工留薪期至此终止。故现王某死亡属于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鉴于王某伤情严重,虽未做劳动能力鉴定,但依据病情资料,符合14级工伤职工伤残标准,应认定王某属于1~4级工伤职工范畴,其近亲属最终只能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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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二、交通事故逃逸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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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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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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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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