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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购买房屋之后,若对方未予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我们需要明确此种情况已然构成了严格的违约现象。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任何民事主体皆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各自所签订的合同义务与承诺。若一方当事人未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等等。更为具体地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达出或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其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另一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向该方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买卖房子不过户只公证可以吗
依照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所规定,对于房产这一类的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属应依据物权登记原则进行认定与确认,因此,仅仅在公证机关进行房产交易的公证,即便经过如此严谨的法律程序,也无法使交易双方取得不动产所具备的物权效力。恳请各位注意,在这个过程中,权利人所能享受的只有向对方主张债权权利的合法权利。
《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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