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空宅怎么办
在中国,农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依照相关规定,土地所有者有权向土地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土地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土地造册及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以确认其合法所有权。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用途时,则应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土地登记申请,同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土地造册及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归属。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设有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而言,他们有权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统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农村空闲宅基地怎么处理
通常情况下,我们会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首先,你可以向所在地的乡村(城镇)土地管理部门递交收回农村空置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尽管通过这个途径可能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以及经过相应的审批环节,但其最终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各地普遍存在的农村空置宅基地问题。
其次,倘若得到所在村庄集体经济组织的许可,你还可以考虑将这些富余的空置宅基地在村级集体内部进行转让。这样做不仅有助于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充分利用,而且还能使广大农民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然而,在此过程中务必要恪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确保任何处置活动均合法、合规。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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